工程质量监理的内容:工程质量监理是一个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它贯穿于整个合同执行过程的始终.质量监理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完工验收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承包人正式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包括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的进场以及按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放线、测量等工作
2、施工阶段这个阶段是工程的主体开始实施的阶段,承包人按规范规定的施工方法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实施工程,以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
3、工程完工验收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质量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和评定,检查所完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有关的质量标准,如果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检验认可书.工程质量监理是在施工全过程中进行的,
其实这三个阶段缺一不可,但是相对而言把重点应放在第一、第二阶段,这样可以尽早地发现问题,及时将问题在发生的萌芽状态就予以控制、处理,使得工程项目在经济上得到最小限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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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一)受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二)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三)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向工程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受理并及时处理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开发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
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并对全区建筑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十)掌握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十一)完成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7年版
(五)《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17
(八)《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17
(九)《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17
(十)《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十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三、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日常工作即到即办;
(二)资料受理—核审—呈报(住建局领导)—办结归档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客观原因除外);
(三)投诉案件受理—核查—呈报(住建局领导)—归档的时限一般在30日内,最长不超过60工作日。
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篇2]
质量监督关系到实验室的形象和信誉,是内部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实验室产品质量满足要求的重要手段,也是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点。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授权质量监督员认真履行以下工作:
1.要熟悉掌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熟悉检测的技术依据及作业指导书,熟悉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分析、质量管理、检测的全过程(包括检测前的准备、检测的实施及检测后的复查)和各阶段的具体质量要求,并一丝不苟地执行。
2.检测人员的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检测相关领域对应的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监督其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并形成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的记录。
3.检测依据的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作业指导书必须为现行有效的版本并受控,当技术依据的版本发生变化时,有责任提醒并指导组织学习、开展必要的试验;进行必要的设备补充或更新,以及更换作业指导书的版本。
4.检测设备和设施的监督。仪器设备的基本功能正常,在其有效的检定或校准周期内,有完整的档案和及时的使用、维修记录。此外,在使用前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判断和记录,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应监督相关人员按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
5.环境条件的监督。检测环境条件中的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振动、电磁干扰、灰尘对检测项目影响的要求是不一的,必须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的环境条件控制措施和控制结果进行监督,并将相关环境条件进行记录。
6.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在检测的全过程中,抓住对检测结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或环节进行监督。重点环节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注意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仪器设备操作的难易程度、环境条件或其他干扰量的影响、客户的特殊需求、检测的性质等。
7.对检测报告进行监督。包括满足客户需求的全部信息、检测的数据及测量不确定度或结论三部分内容。重点监督检测报告的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的一致性、计算数据的正确性。信息要完整、数据要可靠、结论要准确。要注意文字打印和装订质量等。
8.质量监督员按计划实施监督。详细记录活动的内容;对发现的不符合和潜在不符合项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处理和反馈。将监督结果加以收集、汇总、分析、报告、评价;并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9.检测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监督。从抽样或送样到数据和结果出具的全过程,括合同评审、人员的资格及资格保持、检测依据和检验方法、仪器设备、设施环境、检测样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抽样方法、安全防护和检测报告。
10.质量监督的评价。是否能够验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措施是否有效;前期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近期监督中是否再次发生;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体系运行、技术运作中是否发生。对于合格的方面也应采取积极寻求改进的机会。
11.质量监督员的权限。质量监督员有权对已经进行的测量结果要求进行复检;有权要求停止不合格测量过程的测量工作;有权没收无证、无编号测量设备;有权对检测人员的奖励和处罚提出建议;签发不合格报告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制定纠正措施并及时改进工作。质量监督员可直接与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最高管理者沟通。
襄樊诚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一月十七日
质量检验指采用一定检验测试手段和检查方法测定产品的质量特性,并把测定结果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作比较。
质量检验的内容有:根据产品技术标准明确检验项目和各个项目质量要求;规定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借助一般量具或使用机械、电子仪器设备等测定产品。
把测试得到的数据同标准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判断单个产品或批量产品是否合格;记录所得到的数据,并把判定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促使其改进质量
质量检验的把关:
把关是质量检验最基本的职能,也可称为质量保证职能。这一职能是质量检验出现时就已经存在的,即使是生产自动化高度发展的将来,检验的手段和技术有所发展和变化,质量检验的把关作用,仍然是不可缺少的。
企业的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人、机、料、法、环(4M1E)等诸要素,都可能使生产状态发生变化,各个工序不可能处于绝对的稳定状态,质量特性的波动是客观存在的,要求每个工序都保证生产100%的合格品,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质量检验
质监局主要检查内容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执行执法工作,管理有关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2、管理质量监督工作;3、宏观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