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还没有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专门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实施的。
一、《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通过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约束合同当事人。
二、《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劳动法》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新刑法第七节中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节选: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一、《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约束合同当事人。二、《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劳动法》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新刑法第七节中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节选: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商业秘密第一次出现在我们国家的是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提到商业秘密,但是什么是商业秘密就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解释。
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二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一款、第123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关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合作条件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第40条第6项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第37条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的规定;第60条关于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7条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的规定;第28条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二款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2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24条第三款关于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35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一款关于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价出资的规定。 1、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
4、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侵权发生时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规定。 1994年4月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7节关于“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的规定。
法律主观:
现在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的这些相关法律并且其中做出了详细的解释:(1)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下:在进行合同的签订的时候,可以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一些相应的条款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合同中的当事人要严格遵守上面的这些条款。(2)我国的《劳动法》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下:在我国的《劳动法》中第22条的规定提到,在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时候,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加入一些相关的条款约定当事人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劳动法》中的102条规定提到,如果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于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有违反的行为,并且因为违反了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的,违反了条款的劳动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3)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下:对于那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采用违反法律的手段例如偷窃、用经济利益引诱或者威胁等手段为了得到商业秘密。第二种是对于被窃取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使用。第三种是违反了有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违反了上述三种行为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我国的《刑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具体如下:《刑法》中规定如果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的行为,若同时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就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当事人受到相关的法律制裁。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除了法律制度上面的保护,还有其他一些保护措施。(1)企业要加强门卫监管对于企业的来访者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来访者必须表明自身的身份以及来访的原因。人员出入的时候要进行登记管理,对于企业中的秘密区域要设立来访者禁止进入的警告。(2)企业的秘密区域要加强监督管理企业要完善自身的监督系统,对于比较秘密的区域涉及到企业内部生产资料的地方,要安装摄像头等监控措施。(3)企业要对各种资料信息加强管理为了防止信息资料被窃取,企业要对内部的互联网设备以及其他可以承载资料信息的载体进行有效的监管,以防止资料信息泄露。(4)在企业的内部要建立保密制度企业内部制度规则中,要建立相关的保密制度,并且企业内部的员工都要熟知其规则,并且按照企业的要求严格遵守,以防止员工不小心或者故意泄露商业秘密。(5)企业要制定相关的保密协议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劳动合同中要增添和商业秘密相关的保密协议,明确劳动者和企业的权利及义务。(6)企业与他人合作的时候也要签订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
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