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医疗保险简介
德国:社会保险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其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采取这种模式。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法定医疗保险和私营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由联邦公众医疗保险机构和类似的600多个医疗保险机构具体操作,主要对象是月收入在6300马克以下的雇员,低于6200马克的人员和多子女人员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可享受法定医疗保险待遇。90%的德国人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保险费按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各州费率不同,一般在11%-15%之间。主要包括疾病预防和治疗、休养康复及支付疾病津贴等。根据法定医疗保险的规定,投保人的妻子、子女如没有职业,可以一起享受待遇。
私营医疗保险由德国健康保险公司等机构具体操作,主要对象是月收入高于6300马克的医生、企业主、政府雇员和自由职业者等。私营医疗保险是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完全可以自己选择。投保私营医疗保险有权选择医院和医生,并得到相应的服务和补偿。不同于法定医疗保险,投保私营医疗保险只能一人投保,一人获利。
此外,德国还有专为老人设立的护理保险。参加该险的人可以请专业护理人员上门为老人、病人进行护理。根据有关规定,护理保险按老人、病人每天所需要护理的时间分成一、二、三级。在家里由亲属护理,亲属可得到400、800、1200马克的护理费。如果被护理者住在养老院里,则养老院可获得2000、2500、2800马克。
新加坡:储蓄保险
新加坡从1977年起实行面向全体公民的“保健储蓄”医疗保险。“保健储蓄”根据不同年龄确定不同的缴费率。35岁以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6%,36岁至44岁为7%,45岁以上为8%,均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储蓄账户只限于支付住院费用和少数昂贵的门诊费用,由一家三代(父母、子女、夫妻)共同使用。住院费用是由国家补贴、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和个人自付三者承担,而不是全额由个人账户支付。保险储蓄账户虽属个人所有,但有严格的提取限额,超额部分个人自理。住高等级病房,个人自付额相应提高。
1990年,新加坡实施了保健双全计划,即大病计划。它是以保健储蓄为基础,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又发挥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至此,新加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个人纵向积累与横向统筹共济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加拿大:全民免费在加拿大的所有福利项目中,最让加拿大人自豪的是它的全民免费医疗体制。每一个加拿大人,不论你是公民还是永久居民,都可以领取一张带有照片的医疗磁卡。有了这个卡,在加拿大看病、诊疗、化验、透视、手术、住院都是免费的。医生们会根据你卡上的号码,向政府卫生部收取费用。注意:药费要自付。医生开出药方,你必须自己去药店买药。药费并不贵,通常都承担得起。但是,如果你在加拿大有一份稍正式些的工作,通常老板会给你买药费保险,全家的药费就都可以报销了。
在加拿大,看病通常不可以直接上医院,那里也没什么挂号处之类的机构,有病先要看“家庭医生”。每个医生通常有自己的诊所,有一两个秘书或助手。这些医生从妇产科到精神科什么都懂点儿,但什么都不精。小毛病能解决,大病他就会把你转往医院或专科医生。因此,去医院的病人往往是家庭医生预约好了的。美国:商业保险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由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构成。人们常说的医疗保险属于政府资助的社会保险项目。在美国,不少人同时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可以说,美国的医疗保险是参保自由,灵活多样,有钱买高档的,没钱买低档的,适合参保方的多层次需求。
美国政府的医疗保险是一种特指的社会保险制度。它起始于1965年,是为了向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险,1993年参加者达3200万人。医疗保险大约包括了老年人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90%。与此相比,医疗补贴大约包括了低收入者住院治疗费用的80%,不足部分通过医院对私人投保者提高收费来解决。因此,平均起来,私人投保的医疗费价格要高出近30%。
美国的医疗保险福利金分为住院医疗保险和补充性医疗保险两部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住院医疗保险通过对在职人员征收医疗保险工薪税(与社会保障工薪税合称为社会保险工薪税)来筹集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分别交纳工资收入的1.45%,合起来为2.9%。补充性医疗保险是自愿性的.。补充性医疗保险资金由一般性财政收入和自愿投保者每月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目前,75%来源于一般性财政收入,25%来源于保险费。
美国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惟一不给其全体国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国家。美国对一定贫困线以下的人口确实有专门的免费公共医疗服务,但是如果一个家庭收入超过这一贫困线,就没有权利享受这种免费的医疗服务。据调查,80%没有医疗保险的人收入超过这一贫困线,但是又没有足够的钱支付私人医疗保险费。2002年第四期《华盛顿观察》周刊曾报道说,美国药物研究院的一份报告显示,每年有18000美国人因为没有医疗保险而过早死亡。日本:全民皆“保”日本医疗保险以其医疗险种多样、保障齐全、对象专一、实行低保费高保障和实现了“国民皆保险”而著称,为日本国民的医疗健康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日本从1961年开始实行全民保险制度,所有国民都必须加入某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保险制度一般分成三类,第一类保险针对企业或团体的职工健康保险,包括政府管理的生命保险,互助组织成立的健康组合保险,船员保险和公务员共济保险等。第二类针对个体经营者、农民、无固定职业者和退职人员,统称国民健康保险。参加这类保险的主要是低收入阶层和中老年人,也包括在日本居住或工作的外国人。而且只要户主加入,其全家均可享受医疗保险。第三类是老龄保险,针对70岁及以上老人(包括65岁以上未满70岁的卧床病人)。
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来自工人和雇主的缴费及政府的补贴。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方案实行统一保险费率,缴费由工人和雇主平均分担。医疗保险会管理的方案由各医疗保险会自己决定缴费率,但需得到厚生大臣的认可。政府对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对政府管理的提供约医疗开支16%的补贴,对医疗保险协会管理的主要是承担其事务性费用,仅当其遇到资金困难时方才给予帮助。
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来自税收、受保人缴费和政府的补贴。税率和缴费率由地方政府确定,一般由市町政府采用地方税的形式征收。老年保健制度不另收保险费,其医疗服务的资金构成如下:医疗保险方案管理机构的70%、政府20%、所在地区5%及所在市5%。加入保险者按月缴纳保险金(一般为工资的8%),本人或亲属看病时只需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一般为20%),其余部分由政府或企业承担。;
一,强化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
二,重视和建立基础的初级医疗服务。
三,重视老年人的医疗服务。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及其服务效率。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法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境外就医的。医生看患者有医保,就可以建议做全面体检吗?不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医疗服务。医院不是盈利机构,它担负着面向社会大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因患者有医保就建议做全面检査,这严重违反了作为一名医生的职业道德规范,也触犯了我国的相应的法律规定。此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国外能报销,但是要满足下列条件:
1、首先需要符合入院标准;
2、必须在参合地办理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3、网上必须有该患者正确的转诊信息;
4、就医的医院必须是异地就医定点医院;
5、需要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备案,选择就医地以及将要就医的医院,所选定点医院需是就医地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然后携带备案表、社保卡、身份证,即可到所选地区的定点医院进行看病就医结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
1、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百分之六十,个人负担百分之四十;
2、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百分之七十,个人负担3百分之三十;
3、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百分之八十,个人负担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