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条如何理解)

qq745048485 2024-11-18 阅读: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模拟题(二)

2018年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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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购买住宅准备向银行贷款,张某请求甲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担保的最高额

B、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方可实施

C、股东会就该担保事项表决时,张某不得参加表决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不包括张某)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题针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A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A、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A公司分立成BC两个新的公司,A公司不再存在

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A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D、因违法经营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以上四项均是公司解散的情形。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该题针对“公司解散的原因”知识点进行考核】

3、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监事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D、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该题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4、公民李某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向设立中的兴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5万元的股款,依《公司法》规定,李某不能任意抽回其股本,若要抽回股本,须符合的情况有()。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董事长人选还未确定

D、公司发起人之一更换出资形式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该题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5、下列选项中,属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权内容的有()。

A、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B、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C、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报酬发表独立意见

D、对公司监事的任免与报酬发表独立意见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报酬发表独立意见,不包括监事。

【该题针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6、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B、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法人股东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公司不设股东会

D、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新公司法取消了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的限制。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题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7、马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并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将该股权转让给知情的罗某,并约定之后由罗某承担出资义务,不得向马某追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有权请求马某履行出资义务

B、公司有权请求罗某对马某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C、罗某对出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马某追偿

D、马某与罗某约定转让后马某不再接受罗某追偿的条款违法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马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罗某)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罗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选项A和B的说法正确。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知识点进行考核】

8、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

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C、董事会的职权中包括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D、董事会中必须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组成和职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9、张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各出资20万元,赵某出资60万元。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付出资。公司成立2年后张某欲转让其股权,李某、赵某均同意转让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下列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有()。

A、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各购买10万元

B、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李某购买2万元,赵某购买18万元

C、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各购买10万元

D、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则李某购买5万元,赵某购买15万元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选项AB正确。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D张某股权转让时,李某、赵某协商不成,李某的出资比例为25%,赵的出资比例为75%,所以该选项正确。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0、某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成员5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A、董事人数减少了1人

B、未弥补的亏损为2200万元

C、持有公司股份10%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第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第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该题针对“股东大会的形式”知识点进行考核】

11、下列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B、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C、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D、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所以选项D错误。

【该题针对“公司设立登记”知识点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有以下:法释〔2017〕16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二、其他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满足一定的行为事件就会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其初衷在于保障他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约束,这些在 2018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就由明确的明文规定,因此了解有关法律知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有什么?公司法司法解释2018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法释[2014]2号。二、主要内容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企业的合法商业行为,对正规合法经营的商业秩序和提升经济发展水平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企业在进行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员工和公司的运营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给公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