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有两种:有责任赔偿是适用过错原则的赔偿责任,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责任赔偿是适用无过错原则的赔偿责任,如产品责任、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赔偿责任的划分规定
2.过错责任。
3.无过错责任。
4.精神损害赔偿。
二、赔偿责任机关
1.一般情况下,哪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由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如果侵权的行政机关不止一家,这些机关就都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同时向多家行政机关申请,显然对于赔偿请求人而言不容易实现权利,因此为了避免诉累,赔偿请求人可以从中任选一家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赔。
3.有些时候行政机关会依法将部分权利授予一些组织,这些被授权组织在行使这部分被授予的行政权力时如果造成侵权,由该组织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追究授权它的行政机关。
4.但如果不是授权,只是委托的话,当被委托的组织行使权力时造成损害,则由委托它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三、怎样拿到赔偿金
1、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一般两个月左右能拿到赔偿金。
2、工伤职工或者职工所在的单位可以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缴费单据等资料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无责任赔偿是指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通过无责任赔偿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更大程度的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无责任赔偿最常见的体现是在车险的交强险中,这也就体现了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确立了无责赔偿制度。根据该法律,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责任,也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规定无责赔偿从强制保险限额中支付。责任分为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岗位责任、监护责任等等。如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其责任管辖范围出现失职行为、操作不当、出现技术失误以及工作能力问题或者由于看护不当造成事故者,应统称为责任事故。城里只要有公路的地方的交通秩序、行车安全归交管部门负责。清理道路维护交通是交管部门份的职责。为此,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警用装备,执勤车辆几乎到了人手一车的程度,同时予以交管部门和执勤交警宣传教育和至高无上的执法权力。公路事故中无责任赔偿的前提,应是在完全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由驾车人实施无责任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有责任赔偿是适用过错原则的赔偿责任,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责任赔偿是适用无过错原则的赔偿责任,如产品责任、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有责任赔偿中的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即以客观说为通说。无责任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