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结婚,在法律上就是婚姻关系的成立。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一、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二、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
官司不会受理,所以物财产分配一说。
如果双方一人有其它国籍的话,可在其第三国籍处进行起述,如果被受理的话,也不存在小孩和财产全部判给女方之说!
如果其中一人有别国国籍的话:
离婚的可能:1、有无证实婚姻无法存续的事实
2、有无证实导致婚姻无法存续的责任方式男方
3、财产分配,按国际婚姻法缔约,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分配,婚后财产可平均分配,如果男方是过错方及小孩抚养方可酌情多分点。。
小孩的抚养权:谁能证实小孩以后和谁在一起生活更幸福点,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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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都没有他国国籍,可以再取得他国国籍后进行以上处理。
补充:你的问题补充很无聊的说,你这个官司不可能受理,不存在什么结果,就像打胎一样,在他们眼里就是觉得不符合他们的生活规律,属于不正常思维的人!
不过法律容许偷人,而且光明正大的偷~~
当然有效了,虽然他出国了,但是他依然是中国国籍,也就是中国公民,依然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如果在外面又结了婚,那就是触犯了中国的婚姻法,犯了重婚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日本的婚姻法是一夫一妻制的。
古代日本皇室及贵族亦奉行一夫多妻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侧室。欧洲社会建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规范。一夫一妻制是规范的,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法律的强制实行的。
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于1880在日本通过,1953在中国,1955在印度和尼泊尔的1963。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所有形式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国际人权法案的妇女,在180个国家同意实施。第16条公约要求各国给予妇女和男子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一夫多妻制被解释为与16条不一致时,它延伸的多配偶权的男人而不是女人。联合国建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监控进展的国家实施公约。联合国正通过公约和条约的一夫一妻制合法婚姻的唯一形式促进全球妇女平等。
扩展资料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欧洲。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欧洲,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欧洲历史。
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生物的自然法则迫使人类需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那么从社会性的角度来看,一夫一妻制就更是最合理的了,从社会可能性来谈,人类社会自步入农耕时代以后,农业文明和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使得一夫一妻完全有能力独立地在家庭里抚养下一代,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一夫一妻制的存在就有了成熟的条件。
从经济角度来看,一夫一妻制符合最高经济效率原则,这个道理很简单,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家庭,都是一夫一妻制的同一结构,这样将更有效地发挥了家庭各个成员的优势,对整个人类的经济活动也提供了更方便的条件。
从人类的文明必然要进步来看,一夫一妻制是最能提前顺应文明发展步伐的制度,这个道理同样不复杂,民主和自由是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人人生而平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夫一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夫一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