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包括)

qq745048485 2024-11-18 阅读: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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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行政合理原则的时期

在这个阶段中又可细化为两个阶段。建国前,行政合理原则未进入立法者考量的范围,即使在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具体规范中都找不到能够体现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理念或具体要素。

在专政的中国,行政权力之大可谓除皇权对其有约束力和威慑力外几乎不受司法权的限制,在这样的社会中,就行政合法原则都很难贯彻就更不用说行政合理原则了。

建国初期后,行政合理原则虽然未明文规定在法律中,但是在构建民主社会的大背景下,大量的行政法规、法规中也体现了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平等”、“为人民服务”的一般政治宗旨也当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了行政原则

1982年《宪法》第89条13款:“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10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可见将该原则已经作为行政立法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依据。

但尚未成为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合法性原则为前提,违反任何一条均是不被许可的。

二、只有在行政合法的存在和成立的条件下,行政合理性原则才会被允许施行。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多面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单面手。合法性原则可用于羁束政府行为,也可用于自由裁量。而合理性原则只能“生存”在合法的自由裁量权的“树荫”下。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

总之,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根本,是法律确定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延伸,是适用法律演化的原则。它们都是行政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1、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第二,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2、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上体现。换言之,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应该也必须贯彻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不具合法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便无从谈起。更不能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而不顾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指合法范围内的合理。

2、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根据其确立的特点,既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亦适用抽象的行政行为。因为不但特定的行政行为要合理,而且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也要合理。

3、纯行政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行政领域,即只能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上体现。并且这一原则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合理性原则不适用司法主体的行为。这一点应特别注意。

4、实体与程序。行政法有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之分,它们是行政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行政合理性原则既是一个行政实体法原则,而且更是行政程序法原则。

5、行政、司法审查。从法律救济上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要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如对造成显失公正结果的行政滥用职权,《行诉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谓显失公正的认定,靠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扩展资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1、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2、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3、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4、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5、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合理性原则

主要有下列五点:

1、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

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使行政行为归于无效;

4、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

5、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是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便无行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等,都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扩展资料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区别:

一、要求不同:

【行政合法性原则】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二、地位不同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行政合法性原则包合哪些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合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