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安置卡?部队安置卡哪年取消的

qq745048485 2024-11-19 阅读:2

法律分析:11月下旬或12月初的时候,入伍通知书下来以后安置卡就会给你或者交给你的家人,这有着时候人家才确定你当上兵了才会发放不过安置卡现在作用很小了,很多城镇参军的干脆主动不要了。现在城镇户口当义务兵和士官的如果没有父母在正规企业单位就职,一般很难安置到好工作,退役后拿着安置卡还得另找地方上的关系来安排好工作。建议不要什么安置卡了,如果你孩子是士官,退役后选择一次买断,可以一次性拿到很多钱,如果是义务兵退役后只拿退伍费,然后自己找工作。退伍费和安置工作只能选其一,拿退伍费后自己找工作岂不是更合算。

部队安置卡?部队安置卡哪年取消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不是所有参军的人都有安置卡,只有享受地方政府退伍就业安置政策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才有安置卡,而农业户口的按照政策,原则上退伍后要返乡务农,不安排就业,因此不发给安置卡。

只有退役士兵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才会对其工作等方面进行安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安置卡,准确地说,就是优待安置证。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的作用简单说,一个是优待,在义务兵期间家属凭证领取优待金,一年一次。还有一个是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凭证享受安置。

【法律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当兵没有安置卡了,退役士兵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才会对其工作等方面进行安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法律分析:安置卡,准确地说,就是《优待安置证》。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的作用简单说,一个是优待,在义务兵期间家属凭证领取优待金,一年一次。还有一个是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凭证享受安置。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