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也即狭义的审讯,是指侦讯机关的审讯人员在侦查阶段,为查清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以口头盘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对抗性法律对话.
侦查讯问的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讯问目的的对抗性。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理性的人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即“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犯罪作为极端个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秩序的犯罪控制间的根本利益机制的冲突和对立,决定了特定审讯环境中围绕口供突破的揭露证实犯罪与隐藏隐匿犯罪的攻防目的对抗性。在侦查讯问中,无罪嫌疑人不存在目的对抗,他不需要隐瞒什么,搞清问题对其有利,这是其与侦讯机关共同的目的指向,是侦查讯问的例外。侦查讯问的常态,是有罪嫌疑人对事实证据的隐瞒,搞清问题对其不利,利益冲突带来侦查讯问目的的冲突。侦查讯问始终是围绕查明案情、获取证据目的展开和进行的,具有极强的功能指向性。
(2)讯问行为的互动性。恩格斯指出:“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中。”[2]侦查讯问的不合作博弈,从“对策”的产生和功能看,其不仅是一个侦讯单方策略决定问题,更是侦讯双方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种策略抉择问题。在讯与供这一基本矛盾中,侦查人员是侦查讯问的主动方,但绝不始终是决定侦查讯问矛盾发展态势的主要方面和决定因素。审讯双方作为侦查讯问情势基本要素,在整个讯问活动中,都处于“察言观色”的敏感状态,提问和应答的语言、语气、表情以及细微的肢体动作都会给对方以强烈刺激信号,从而影响其心理状态、行为方式和应对策略。侦查讯问过程,就是一个讯问双方,针锋相对、“见招拆招”、行为互动的决策过程。成功的侦查讯问,源于侦查讯问“威慑相容”基本关系格局上的“良性呼应”,源于在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这对基本矛盾冲突中的知、情、意的信息流引导的良性循环。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成功的侦查讯问,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实质就是审讯人员与审讯对象关系恶化的结果。
(3)讯问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非对称,是以人们获取信息能力的不对称为基础的,某些博弈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博弈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侦查讯问中的信息非对称,是指审讯信息的二个不对称:一是有罪嫌疑人掌握的犯罪信息与侦讯机关掌握的犯罪信息不对称;二是侦讯机关应对谋略信息与有罪嫌疑人应对谋略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信息是决策的前提,不同的信息及不同的信息拥有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决策的结果,尤其在单人博弈模型中,信息就是决策。因此,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讯人员与有罪嫌疑人之间关于有罪信息拥有的博弈。在这个过程中信息非对称有二个基本发展态势:一是制造信息不对称。在信息博弈过程中,双方都尽量隐匿自己的信息而捕捉对方的信息,审讯人员出于谋略理性往往会夸大其掌握的犯罪信息,有罪嫌疑人出于利害理性对审讯人员声称的充分证据往往心存狐疑;二是克服信息不对称。随着侦查工作不断推进,讯问信息非对称状态中的非对称犯罪信息和审讯策略信息,有可能逐渐演变为审讯双方或一方对对方信息掌握的基本对称。其中,当审讯人员对有罪信息掌握的基本对称,而有罪嫌疑人对侦讯机关审讯谋略信息因侦讯机关对犯罪信息的掌握更不对称时,这就是侦查讯问主动权。
(4)讯问的谋略性。马克思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余的了。”[3]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有罪人和无罪人融为一体的集合概念,解决供与不供,口供真假,以厘清案件事实、证实真正犯罪人是一个现象到本质乃至假象到本质的不合作博弈过程,支撑这个博弈成败的基础和关键是智力谋略而非肉体暴行。讯问谋略是侦查讯问的计策和方略,其目的是以最少的人力、时间和物质消耗,快速突破有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使其作出如实交代,获得最佳的讯问效果。讯问谋略,是以“诡道”为本质特征,以信息不对称为基础,以引导有罪嫌疑人认识偏差、行动失误作出口供的计谋和策略。侦查讯问谋略是对侦查讯问手段起支配作用的计谋,以程序正义为基础,受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的约束。
职责不同,法律分工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者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它处理的侦查活动。
意义在于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1.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2.追查同案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活动或线索
3.获取口供,收集和核实证据
4.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守法教育
6.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讯问的经验和教训
1、公安机关为查明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通知证人到相关公安部门接受询问,符合法律规定。证人应当根据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
2、如果证人因故不愿去派出所,可在回复中写明原因,请公安机关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同意。
3、如果证人不去,公安机关会找到证人家里或其所在单位询问。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所以公安机关找上门去询问的时候,证人还是要接受询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