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原则
1.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
1.2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
3.、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4、女员工工作服发放规定:管理岗女员工转正后每两年发放两套(黑色外套2件、裤子4条、短袖白衬衣2件、长袖白衬衣2件)。
5、规定
5.1公司物业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定制和发放。
5.2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凡属个人保管、使用不当,丢失和损坏的当事人自行购买(以市场价为准)。
5.3公司员工如果离职、辞职、辞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棉服、雨衣、雨鞋)进行折价收费,赔偿价格计算公式为:赔偿费=(规定使用月数-领用月数)×购置价格/规定使用月数。
5.4物业部需保证货物的充足,如常用物品出现缺货管理员成长初级一次,如属于特殊需要的提前与物业部取得联系。
5.5除属于上岗必须配备的用品(如反光背心、安全帽)上岗前领取外,其它劳动保护用品需在入职后领取。
5.6凡是需要定制的物品(工作服、棉服、雨鞋等)入职后到物业部登记,待做好后发给入职人员。
5.7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5.8实习生是否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中心决定,如需领取费用由人力资源中心承担。
5.9如需后方人员支援前方或其它工作需求,需要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需求部门承担。
5.10如有未尽事宜随时调整。
6、此文件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执行,原《劳保用品发放规定》废止。
二、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规定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
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面就是关于国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具体规定。总而言之,国家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规定了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一般来说危险性越大的工种,防护标准越高。如果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保用品不能达到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分析:劳动保护费计提比例为1、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劳动保护费的标准包括: 1、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3、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4、对上述第1、2条劳保费支出,均不得发放现金,如发放现金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劳动保护费指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用品、安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及值班被褥劳动保护用品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由企、事业单位免费发给职工使用,均须实物发给,不准折发现金。劳保费的标准为:1、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3、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劳动保护费列支范围具体有哪些?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保护费列支范围的问题回答,建议大家参考以上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法律分析:劳动保护费的标准包括:1、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3、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4、对上述第1、2条劳保费支出,均不得发放现金,如发放现金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