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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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如: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须有一定行为方式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方式无论口头、书面,只要能表示意思即可。如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口头传唤,无使用书面的传唤证的要求。非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1)情况紧急,来不及采取某些必要的形式;(2)行政行为的内容简单,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无须在形式或方式上要求等。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行政行为内容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赋予一定的权益或科以一定的义务,实际上设定了新的法律地位,使得行政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及行为对象与他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行为对象人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上的权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权益。
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命令行为对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务,如纳税决定行为;还包括人身义务,如拘留决定。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这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以解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剥夺权益,是使行为对象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的一种丧失。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所负有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这是行政行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具体表现为:对其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缩小,或者对其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扩大,如批准营业执照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减少或增加纳税税种、税率等。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确认法律事实与确认法律地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确认法律事实必然影响确认法律关系,但确认法律事实并不等于确认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在事实的认定之中并不能完全确认。确认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事实确认为前提的,在有些法律关系确认之中,也同时包含着对法律事实的确认。但有些法律关系的确认和法律事实的确认,法律要求是分开的,不能互相取代或交错在一起。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不可以变更,而是说行政行为作出后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改变(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相对方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方作出的。因此,其拘束力首先指向相对方。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相对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完全地履行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方,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约束。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三)行政许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经正式生效实施,如何把握界定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不但直接关系到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的问题,而且也关系到今后认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实施程序、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贯彻实施工作。
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界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法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行为不属行政许可:无行政许可权或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及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发证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如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等)所从事的审批活动,不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以及自己的名义独立做出许可行为,或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机关,如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专门人事机关、决策咨询机关作出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客体(内容)上进行界定。行政许可只针对外部管理性行政行为而言。由此可以界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行政许可。这些事项的审批,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不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所属的事业单位,而不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不属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和民事关系的确认,不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不属行政许可,由其以下几个特点决定:一是负责行政确认的行政机关一般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的,起证实和确认作用;二是行政确认具有中立性,属于宣示性的行政行为,确认对象是业已发生的、现存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赋予新的权利义务;三是行政确认可以依法定职权作出,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而行政许可的决定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行为作出;四是行政确认只能是羁束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许可可以是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证的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发放的执法证、上岗证、培训合格证、职业考核合格证等,因为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管理行为,所以不是行证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结果上进行界定。经许可后还不能从事特定活动的,不能算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不应属行政许可。备案事项不是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是一种告知性行为,一般是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情况、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什么特定活动的问题。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