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有相应的审判期限的规定,比如在一审案件中,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二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审理案件的二审法院院长批准。所以法院审理案件应按照法定期限审结,对超审限办案的,可向其上级领导或者法院的监督部门反映,符合给予行政处分条件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人民检察院有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义务,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如果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遗漏或者超过了诉讼请求,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前提是,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首先,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是一个居中的裁判机构。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这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就当事人的纠纷作出裁判,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到当事人的纠纷中去。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只有对于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法院不得进行审理,也不得作出裁判。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其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受法院的干涉。综上,如果法院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则既有违法院的中立身份,也侵犯了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正是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将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当事人对判决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主观:
民事审判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再审,在审理查明后依法改判。?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违反了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2.处分原则也体现在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和裁判。
而辩论原则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有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法院主持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辩驳,从而影响法院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