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社保
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为员工购买其他保险费并且由企业承担相关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根据员工所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企业支付员工社保费时,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负担的社保部分及代扣代缴的员工社保部分;若为员工购买其他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时,应通过“管理费用”等科目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收到保险赔偿会计分录
1、企业收到保险赔偿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2、企业资产盘亏,应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企业收到理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企业收到的保险赔款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员工退保险费会计分录
1、企业退回员工保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红字)
贷: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红字)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冲减已缴纳的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红字)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企业退回员工社会保险费然后冲减已缴纳的社保费时,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以及“其他应收款”相关二级科目核算。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1、职工死亡赔偿金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是: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其他应付款-死者
(2)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死者
贷:银行存款
3、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27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工伤赔偿会计分录:发生工伤事故,对职工进行赔偿: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其他应收款(责任人承担部分或个人承担部分)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承担部分)
赔偿等级: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社保支付80%左右,单位支付20%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护理费:住院天数×50-100元/天(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社保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单位支付)安装辅助器具:截肢才可以赔偿,以假肢公司意见为准,有购买社保的每四年到社保局申请更换,没有购买社保的一次性赔偿至70周岁(社保支付)
工伤赔款分录如下:
支付时:
借:其它应收款--保险公司
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