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日本刑事判例所采取的立场,尽管有观点认为很难区分究竟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3},但通过对事案的分析,一般均认为判例采取的是主观说{4}。
(一)有关“虚假陈述”的虚假性的判断标准的判例
1.大判大正3·4·29刑录20·654认为,“尽管不能证明证言内容符合真实,或者至少不能证明其为不实,但若证人故意做出有违其记忆的陈述,则无疑应构成伪证罪,也就是,虽然伪证罪是以证言的不真实为要件,但即便裁判所一方面认定存在伪证的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认定证言内容并非不真实,也不能就此说这二个认定之间相互抵触”。可见该判例认为,所谓伪证,是指有违记忆之陈述。
2.大判明治42·6·8刑录15·735与上述判例大致是同一旨趣,其中心意思在于,有违记忆的陈述即便偶然与客观真实相符合,亦构成伪证罪。
3.在战后的判例中,最决昭和28·10·19刑集7·10·1945明确采取了主观说。其后,东京高判昭和34·6·29下刑集1·6·1366认为,“在依法宣誓的证人做出虚假陈述之时构成伪证罪。这里所谓虚假,是指有违真实,由于证人负有‘依照良心讲述真实’的义务,因而就应以证人之诚实的主观记忆作为判断真实与否的标准,也就是,该陈述是否为虚假陈述,应根据证人之陈述本身是否符合该证人自身的认识、记忆。因此,在证人故意作有异于其认识、记忆的陈述之时,假使陈述事实偶尔与真实相符合,仍属虚假陈述,成立伪证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伪证罪的立案标准为: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九条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主观:
根据《刑法》第305条之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即是说,触犯伪证罪,基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处以3到7年的加重刑。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伪证罪,伪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判多少年等问题的相关探讨。通过上文的阅读,相信大家都应该了解,伪证罪只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这一点应该特别重视。此外,如果证人如实作证,但是事实被证明不同,原因是当事人的经验和记忆存在错误导致的时候,不应该构成伪证罪,因为证人不具备犯罪故意,不能强人所难。
法律客观: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伪证罪立案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