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婚假法定一般是三天,但也要看各地区的有无特殊规定,比如安徽省婚假为13天,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在职工享受婚假期间,单位不得扣工资,应视同员工出勤对待。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23年规定徐州婚假法定13天。
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所以如果13天的婚假时间内,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那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就是包含在婚假天数内。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结婚有以下程序: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综上所述,办理结婚的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徐州婚假13天。
徐州婚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5、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徐州请婚假注意事项
1、二婚人士可享受与初婚者同样时间的婚假。
2、婚假一般为领取结婚证的3个月内休完,有的单位为半年,有的单位为一年。超过单位规定的期限,视为放弃。
3、婚假也是可以延期休的,但是具体看公司规定,有的单位只允许登记结婚当年必须休息完,这个法律上没什么规定,看自己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怎样的,可以具体询问单位的人事。
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所以如果13天的婚假时间内,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那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就是包含在婚假天数内。
婚假是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相关法律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主观:
江苏婚假国家规定 2017 2017年3月30日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江苏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短为:3天
法律客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