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 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20 阅读:2

您好,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即是指两者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收养、抚养关系也能成立直系亲属关系,譬如收养人与收养的子女、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等。

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 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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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中的近亲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然有时这里的近亲属还会作扩大解释,在关于自然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人规定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了上述的“近亲属”外,还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一、《刑诉法》中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诉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享有多种权利,如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权利;在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或裁定后,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

二、《行诉法》中的近亲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不幸死亡,那么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即包括上面的近亲属。

在《民法典》中对男女结婚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在禁止条件里面就明确要求了,直系亲属之间是不能结婚的。但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可能并不了解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主观: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民法典》中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劳动和社会法律法规中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刑事的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法律分析:通过自己或任一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证明亲属关系,需要复印档案中的相关文件并加盖档案管理单位的印鉴,可以据此作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派出所开证明,派出所查阅户籍底档的相关记录,然后出具证明,不过派出所的证明一般不会给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与本人关系填写如下:

1、与自己丈夫或者妻子的关系,就可以填夫妻关系。

2、男性与自己儿子、女儿的关系,就可以填写父子(父女);女性与自己儿子、女儿的关系,就可以填母子(母女)。

3、自己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就可以填兄弟姐妹关系。

4、自己与父亲的姐妹家的孩子的关系,就可以填堂兄弟姐妹关系,自己与母亲的姐妹家的孩子的关系,就可以填表兄弟姐妹。

5、自己与爷爷、奶奶的关系,就可以填祖孙关系。

相关规定:

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或者说因出生而形成亲属关系,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