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长江流域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
针对目前尤为突出的饮用水安全及上下游发展不平衡、发展碎片化、同质化等问题,建议借鉴欧洲莱茵河流域、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综合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国家层面建立长江流域的综合协调机构。
(二)建立长江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将长江流域水资源作为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和重要资产加以积极保护与严格管理,通过立法重点确立几项具体制度。
(三)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
(四)强化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力度
通过立法授予流域综合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使执法管理更加公平、公正;同时,建议引入一些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长江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什么?
一是区域行政分割与职能交叉导致流域统一管理无法实施。在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区划、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的监测体系与标准、数据共享等方面,缺少有效协调,甚至还存在着明显冲突。
二是现有流域管理机构职能单一有限,无法有效承担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职责。长江流域现有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两个流域性管理机构,但由于这两个机构都是水利部派出事业单位,主要实行水利单项管理,职能单一,不能根据流域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进行综合管理,也无法承担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协调任务,对各地区的监督职能有限
法律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法律分析:根据《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了生态领域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等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一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旨在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长的河流——长江,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长江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人口数量的增加,长江流域面临着水污染、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18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长江流域的保护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资源保护措施、河道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进行了全面保护和管理。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长江流域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机制进行了明确。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都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措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多项措施逐步推进,包括加强污染治理、限制河道开发、推广节水措施等,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有何具体的落实措施?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一方面,各级政府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禁止新建超标准排污企业、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措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个人也积极参与保护长江的行动,推广了各种生态环保科技和措施,例如建立河流生态保护站、种植树木、发起垃圾分类活动等。总之,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了全社会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关注和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中国第一大河流长江,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推广了各种生态环保科技和措施,引导和促进了全社会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关注和投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一要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污染治理是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关键问题,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锚定精准治污的要害、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二要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是推进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手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河湖水系为统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加强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
三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要坚持的战略定位,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不动摇。促进生产要素向中心城市、都市圈和城市群集聚,通过城镇“点”上的高质量发展带动长江流域“面”上的高水平保护,实现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协同联动、整体一致。
四要坚持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多元共治是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落实地方政府推动《行动方案》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