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首任庭长胡云腾是个怎样的法官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做了不少事情。他率交流团访问了台湾;为北京市旅游委全体党员干部解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还向媒体介绍了一项新制度的突破:如存在性侵害、出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等七种严重情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月中,他则在《红旗文稿》上发表了长文《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独立公正司法》。
随着12月28日全国人大的一纸任命,他的生活变成另一种模样:他将成为最高法巡回法庭的一名庭长。
“毫无疑问,胡云腾法官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学者型法官。”与他相识20多年的《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由这样一位学者型法官去执掌最高法首个巡回法庭,可谓众望所归,人才难得。”
的确,胡云腾身上最为人注意的标签,是“学者”。
他拥有西南政法学院(1995年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学位与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学位;在成为一名“学者型官员”之前,他曾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发表过超过100篇学术论文和近40部作品,其中《死刑通论》和《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在国内的死刑研究著作中相当有分量。
2008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的胡云腾,依然在与同行的交流中一再提及“我是一个学者”。
刘桂明认为,对于巡回法庭这一“需要坚持探索实践、不断总结经验”的新生事物,正需要胡云腾这样一位“研究水平高深、协调能力高超、涉猎视线高远的高精尖人才”。
很多人都对胡云腾在1998年与邱兴隆、张金龙合作的《死刑问题三人谈》记忆犹新。不止一个人注意到,平时沉默寡言、甚至很少会哈哈大笑的胡云腾,谈起死刑问题时就会滔滔不绝。在调入最高法之前,他不止一次公开阐述过废除死刑的理由:公正、人道、人权保障,以及“无论司法程序设计的多么严密,适用死刑都可能错杀无辜”等。
因为对这一问题的兴趣与持续关注,他曾被学界戏称为“胡死刑”。
那场对话正是由刘桂明主持的。他对胡云腾更深的印象是,十几年前,“眼见一位极具法学研究水平与才华的友人面临绝境,他当即拉上我驱车300公里,前往友人所在的城市进行紧急协调,最终使他脱离了危险境地”。
“他是一位非常重情重义的人”,刘桂明总结说。
《法制晚报》2007年有一篇报道描述了藏身在专业法律术语后的法官胡云腾:“不爱服输”“特有韧劲儿”,可能是因为“小时候受的苦太多”了,所以“只知道埋头苦干”。
胡云腾1955年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3年后,全家人被下放到农村。1979年参加高考,他填报了西南政法学院,可因为之前从没填写过简历,有几年经历没填上,在政审这一关被拦了下来。
多年后他还带着点沮丧形容自己“在命运的始发站,就跌了一个大跟头”。不管怎样,“生了一个假期的闷气”之后,他不得不去安徽师大政教系报到。
四年后,在大学里一直坚持自学法律的他再一次考上西南政法学院。
他的职业生涯也一直都围绕着法律,最初在安徽大学法学院教书,博士毕业后去社科院做研究,八年后又到了最高法的研究室。
“他是体制内开明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说,“这也意味着他一直很稳妥,可靠”。
上世纪90年代初,胡云腾曾在博士论文中提出过一个废除死刑的“百年设想”。十多年后他在一本法律刊物上承认,自己当初的考虑并不完善,废除死刑之路必须慢慢走。
“在一个封闭的、不透明的司法制度中,任何美好的制度设计都难以产生预期的好效果”,他当时说过。
同样是在这场采访中,他冷静地拒绝了采访者奉上的高帽子:“知名的法学家和出色的律师这两顶帽子均不适合我戴,因为本人还有自知之明。但作为一个法学科研人员,我认为应当创造条件联系实际。”
他进一步解释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法学家应当到司法实务部门去工作一段时期”:“我认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在现阶段应当多关注中国的司法实践,尤其在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进行改革,正在建立现代司法制度时期,法学家应当积极参与其中。”
如今这一切似乎都在他身上实现了。
两年前,在一场关于“司法改革”的报告中,已经是最高法研究室主任的胡云腾提醒台下的大学生,“我们的司法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司法改革不是追求一些空洞的原则,而是要解决司法实际的问题”。
2014年4月24日这天,他与刘贵祥一同被任命为二级大法官。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中,这意味着他也成为一名副部级干部。
2014年12月,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胡云腾分享了他参与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经历。据说,当时起草班子具有特别广泛的代表性,到全国各地调研,有很多意见反复修改。比如《决定》中“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两句话曾一度被拿掉,最后起草班子开会讨论,还是达成统一意见把它们写入其中,最后效果很好。
不过,12月28日的最新任命,将翻开这位大法官人生中全新的一页。
胡云腾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友、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对此评论道,巡回法庭“看似着力于解决司法地方化、落实‘司法与行政辖区适当分离’等问题,实质上其所承担的监督指导功能发挥有限,而主要解决送法‘下乡’、方便诉讼问题,更侧重于分散最高法的工作量……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进中国司法进步,但仍需要进一步设计和细化具体的方案”。
他在学界的老朋友何兵与邱兴隆拒绝对此作出评价。
而刘桂明则表现出了更多的乐观:“如果现实中更多涌现一些诸如邹碧华法官这样的探索实践者,又如胡云腾法官这样的思考研究者,那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将会变得迎刃而解。”
在很久之前,胡云腾就对媒体表达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艰涩的术语汇聚到最后,只留下一句非常简单的话:“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程新文,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个人履历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任命程新文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程新文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任命程新文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肖扬(1938年8月-2019年4月19日),男,汉族,广东河源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文化。中国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6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任中共广东省曲江县龙归公社党委书记,县委常委兼办公室主任。
1981年任中共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书记,清远地委副书记。
1986年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1992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
1993年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
1998年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2008年卸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9年4月19日,肖扬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81岁。
肖扬的人物评价:
肖扬同志的一生,是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的一生,是为改革开放事业奋斗的一生,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奋斗的一生。他的逝世,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损失,是政法战线的重大损失。他的革命精神、高尚品德和优良作风永远值得我们学习。
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同心同德,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新华社评)
黄永维,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河北永年人,1985年10月入党,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现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文名
黄永维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3年8月
性别
男
基本情况
黄永维,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河北永年人,1985年10月入党,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现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主要经历
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1984年10月至1985年,任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86年1月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大分校教师。同年10月至1987年10月,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院长秘书、党组秘书,《人民法院报》河北记者站站长。1987年10月至1990年12月,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组长、助理审判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1990年12月至1993年10月,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兼院长秘书、审判员。1993年10月至1996年7月,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秘书(正处级)。1996年7月,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副庭长(主持工作)。1997年1月,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告诉申诉庭庭长。2000年3月,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经济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2000年至2001年,赴美国伊利诺伊州立大学学习,获工商管理学硕士(MBA)学位[1]。2003年3月,任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6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2]。2012年11月,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业绩表现
主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修改。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修改和制定。参与了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词典》编纂重要课题。指导了云南李昌奎案、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重大案件。独著《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主编《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参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等著作,在《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刊物和报纸发表文章数十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