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养老金计算细则(四川养老金计算细则最新)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1

四川退休金计算方法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数额,总额就是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基础养老金属于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在职期间交纳的养老保险数额来确定。

四川养老金计算细则(四川养老金计算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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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退休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二、退休金注意事项: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认定,如果对相关事项不了解的,可以直接咨询社保机关,当事人在对退休金进行认定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法律分析: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其中,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用1990年至1995年职工个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计算某一年指数时,如职工个人缴费当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十八)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十九)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其中,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用1990年至1995年职工个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计算某一年指数时,如职工个人缴费当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如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比前几年上升或下降过大的,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新人:即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从参工作时间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时间,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注: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办退休,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方能办理退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养老金

(2)、中人:即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增发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新人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顶)。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中人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顶)。计算公式同新人计算平均指数,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40岁

233

51岁

190

62岁

125

41岁

230

52岁

185

63岁

117

42岁

226

53岁

180

64岁

109

43岁

223

54岁

175

65岁

101

44岁

220

55岁

170

66岁

93

45岁

216

56岁

164

67岁

84

46岁

212

57岁

158

68岁

75

47岁

208

58岁

152

69岁

65

48岁

204

59岁

145

70岁

56

49岁

199

60岁

139

50岁

195

61岁

132

③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④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符合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享受增发退休养老金待遇规定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另外计发(增发待遇类别分别为:(1)全国劳动模范;(2)二次以上省劳模;(3)一次省劳模;(4)独生子女;(5)三线地区内迁职工;(6)高海拔地区职工;(7)少数民族地区职工;(8)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人员;(9)高级专家;(10)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11)其他;)

其中:按现行即:川劳社办[2005]58号文规定,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0元标准;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60元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⑤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注意:按上述新人、中人2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准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计发。

对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为使上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至2010年5年过渡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注意:①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例]:(中人)按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某职工2008年1月退休,年龄满60岁,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41338.47元,累计缴费年限39.42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4.33个月,个人账户年限15.09个月),该职工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和持有聘用证书。

第一步指数计算

年度

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川省历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老办法指数计算

新办法指数计算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1994

761.10

335.67

761.10

335.67

2.267

761.10

335.67

2.267

1995

807.30

387.08

807.30

387.08

2.086

807.30

387.08

2.086

1996

1046.40

429.67

1046.40

429.67

2.435

1046.40

429.67

2.435

1997

963.30

468.83

963.30

468.83

2.055

963.30

468.83

2.055

1998

1121.30

494.92

1121.30

494.92

2.266

1121.30

494.92

2.266

1999

1304.20

539.58

1304.20

539.58

2.417

1304.20

539.58

2.417

2000

1443.60

620.42

1443.60

620.42

2.327

1443.60

620.42

2.327

2001

1582.50

747.33

1582.50

747.33

2.118

1582.50

747.33

2.118

2002

2248.60

855.67

2248.60

855.67

2.628

2248.60

855.67

2.628

2003

2898.75

966.25

2898.75

966.25

3.000

2898.75

966.25

3.000

2004

3515.70

1171.92

3515.70

1171.92

3.000

3515.70

1171.92

3.000

2005

3956.50

1318.83

3956.50

1318.83

3.000

3956.50

1318.83

3.000

2006

4463.00

1487.67

3956.50

1318.83

3.000

3956.50

1318.83

3.000

2007

5328.00

1776.00

4463.00

1487.67

3.000

4463.00

1487.67

3.000

2008

5328.00

1776.00

3.000

小计

35.598

38.598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543

2.573

第二步养老金计算

①基础养老金

老办法:=退休时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

=1318.83×20%=263.76元

新办法:=(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1776+1776×2.573)÷2×39.42×1%=1250.73元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

老办法:=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41338.47÷120=344.48元

新办法:=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41388.47÷139=297.40元

③过渡性养老金

老办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4%

=1776×2.543×24.33×1.4%=1538.37元(原行业系数为1.4%)

新办法:=(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

=(1776+1776×2.573)÷2×24.33×1.3%=1003.53元

④增发养老金

老办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比例×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

=(1776×2.543)×2%×39.42=356.07元

新办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1776×2.573)×2%×39.42=360.27元

⑤综合性补贴(老办法用)、调节金(新办法用)

老办法:综合性补贴=综合性补贴基数(我局为66元)×(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66×[(39.42-15.09)÷39.42]=40.74元

新办法: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2008年的比例为50%)

=70×50%=35元

第三步在过渡期间,按新、老办法对比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

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增发养老金

2543.44=263.76+344.48+1538.37+40.74+356.07

新办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增发养老金

2946.93=1250.73+297.40+1003.53+360.27+35

该职工最终确定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543.44元/月+(2946.93元/月-2543.44元/月)×50%=2745.18元/

退休金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养老金的两部分。个人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除以2乘以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平时缴纳的费用越高,退休后能领的退休金就越高。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