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也即狭义的审讯,是指侦讯机关的审讯人员在侦查阶段,为查清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以口头盘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对抗性法律对话.
侦查讯问的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讯问目的的对抗性。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理性的人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即“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犯罪作为极端个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秩序的犯罪控制间的根本利益机制的冲突和对立,决定了特定审讯环境中围绕口供突破的揭露证实犯罪与隐藏隐匿犯罪的攻防目的对抗性。在侦查讯问中,无罪嫌疑人不存在目的对抗,他不需要隐瞒什么,搞清问题对其有利,这是其与侦讯机关共同的目的指向,是侦查讯问的例外。侦查讯问的常态,是有罪嫌疑人对事实证据的隐瞒,搞清问题对其不利,利益冲突带来侦查讯问目的的冲突。侦查讯问始终是围绕查明案情、获取证据目的展开和进行的,具有极强的功能指向性。
(2)讯问行为的互动性。恩格斯指出:“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中。”[2]侦查讯问的不合作博弈,从“对策”的产生和功能看,其不仅是一个侦讯单方策略决定问题,更是侦讯双方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种策略抉择问题。在讯与供这一基本矛盾中,侦查人员是侦查讯问的主动方,但绝不始终是决定侦查讯问矛盾发展态势的主要方面和决定因素。审讯双方作为侦查讯问情势基本要素,在整个讯问活动中,都处于“察言观色”的敏感状态,提问和应答的语言、语气、表情以及细微的肢体动作都会给对方以强烈刺激信号,从而影响其心理状态、行为方式和应对策略。侦查讯问过程,就是一个讯问双方,针锋相对、“见招拆招”、行为互动的决策过程。成功的侦查讯问,源于侦查讯问“威慑相容”基本关系格局上的“良性呼应”,源于在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这对基本矛盾冲突中的知、情、意的信息流引导的良性循环。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成功的侦查讯问,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实质就是审讯人员与审讯对象关系恶化的结果。
(3)讯问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非对称,是以人们获取信息能力的不对称为基础的,某些博弈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博弈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侦查讯问中的信息非对称,是指审讯信息的二个不对称:一是有罪嫌疑人掌握的犯罪信息与侦讯机关掌握的犯罪信息不对称;二是侦讯机关应对谋略信息与有罪嫌疑人应对谋略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信息是决策的前提,不同的信息及不同的信息拥有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决策的结果,尤其在单人博弈模型中,信息就是决策。因此,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讯人员与有罪嫌疑人之间关于有罪信息拥有的博弈。在这个过程中信息非对称有二个基本发展态势:一是制造信息不对称。在信息博弈过程中,双方都尽量隐匿自己的信息而捕捉对方的信息,审讯人员出于谋略理性往往会夸大其掌握的犯罪信息,有罪嫌疑人出于利害理性对审讯人员声称的充分证据往往心存狐疑;二是克服信息不对称。随着侦查工作不断推进,讯问信息非对称状态中的非对称犯罪信息和审讯策略信息,有可能逐渐演变为审讯双方或一方对对方信息掌握的基本对称。其中,当审讯人员对有罪信息掌握的基本对称,而有罪嫌疑人对侦讯机关审讯谋略信息因侦讯机关对犯罪信息的掌握更不对称时,这就是侦查讯问主动权。
(4)讯问的谋略性。马克思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余的了。”[3]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有罪人和无罪人融为一体的集合概念,解决供与不供,口供真假,以厘清案件事实、证实真正犯罪人是一个现象到本质乃至假象到本质的不合作博弈过程,支撑这个博弈成败的基础和关键是智力谋略而非肉体暴行。讯问谋略是侦查讯问的计策和方略,其目的是以最少的人力、时间和物质消耗,快速突破有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使其作出如实交代,获得最佳的讯问效果。讯问谋略,是以“诡道”为本质特征,以信息不对称为基础,以引导有罪嫌疑人认识偏差、行动失误作出口供的计谋和策略。侦查讯问谋略是对侦查讯问手段起支配作用的计谋,以程序正义为基础,受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的约束。
审查起诉案件讯问嫌疑人目的是核实证据、弄清犯罪事实,以此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是否合法。检察院讯问的时候,应该保持两名人员在场。等讯问结束后,做好笔录,讯问嫌疑人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要流程。
一、审查起诉案件讯问嫌疑人的目的是什么?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二、检察院审查案件怎样听取受害人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办案人员直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通过询问被害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核实其他证据;
2、听取被害人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及对惩罚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权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嫌疑人,听取受害人意见,在讯问嫌疑人的时候,由专门人员做笔录,通过这个手段,检察院可以弄清案件,巩固证据,如果公安机关有违法办案的情况,这样讯问后检察院也能监督要求重新侦查。
要看什么阶段了,检察机关的职能比较多。
1、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有自侦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等嫌疑人讯问当然是收集证据。
2、检察院侦监部门主要是监督侦查机关办案,也就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进行监督,讯问的目的主要是看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有没有冤假错案,侦查机关办案有没有违法等情况。另外就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也就是经公安的案件以及自侦案件的报捕的批准逮。
3、检察院公诉部门讯问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侦查部门的诉讼监督,另一方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同时对法院的判决也进行监督,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有误的,当然这时不叫嫌疑人,而叫被告,讯问的目的可能是为抗诉搜集证据。同时对已经生效判决的罪犯的讯问在于对申诉案件的审查。
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因为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才最清楚他是否实施了犯罪及如何实施的犯罪。但在确实存在犯罪的情况下,基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与职能的分化,侦查讯问对后续程序的意义才是其诉讼性的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