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2.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3.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4.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5.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6.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7.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中标单位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中标单位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中标单位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中标单位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中标单位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中标单位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中标单位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中标单位。
7.授权不明。中标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建筑工地上喧嚣闹嚷,近20名农民工装束的人怒不可遏地围住一个工地老板推推搡搡。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映入眼帘的是这样一番场面:
“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白纸黑字,老板黑心骗农民工”、“即使到劳动部门也是维护我们的利益”、“报警我们也不怕”———在“群情激奋”的叫嚷声此起彼伏之时,有人拿着与工地老板签写的协议,向民警“哭诉”,“我为了来这里干活从老家赶车过来,已经几天没吃饭了,家里经济困难”……
类似情形在2009年年初,曾在上海频频发生。当时,上海警方经侦查发现,这些人名为讨要工资,实际上是在恶意敲诈工地老板,警方为此抓捕了几十名恶意敲诈者。然而,一伙熟谙此道的人不甘前车之鉴,另辟“战场”,在江苏昆山、常熟、江阴和浙江嘉善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疯狂作案数十起。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2009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金红、胡宜春等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而今,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正继续对这一团伙的另外十几名成员批准逮捕,近日将陆续提起公诉。
以身试法
麻将馆听来敲诈之道
团伙的“发起人”名叫唐金红,17岁便背井离乡。2008年,已是33岁的唐金红辗转到了浙江嘉兴,开始以赌钱为生。在赌场里,他输掉了14万元,为了躲债,唐金红来到了上海市浦东区航头镇。
“在航头镇上,有我们很多老乡,他们中很多人是不干活的,成天打麻将。”据唐金红供述,2009年3月,他在航头镇上开了个麻将馆,专门做那些老乡的生意。
“那时候,就听老乡们打麻将时‘吹牛’如何在工地上敲诈老板,听得多了,里面的手法和‘奥妙’也就差不多烂熟于心了。”唐金红说。
按照唐金红的供述,那段时间,老乡中有四五伙人都在用那种方法敲诈工地老板。直到上海警方发现有团伙连续在建筑工地敲诈犯罪后,加大了打击力度,“我熟悉的那几伙人里,前前后后被抓了50多人。麻将馆也因这伙人被抓后基本上没有什么生意可做了”。
就在麻将馆的生意日益萧条时,唐金红的妻子和孩子也相继来到上海。一时间,唐金红感到肩上的经济压力陡增,于是他想到自己可否试着干干敲诈工地的事去搞些钱来……
机会似乎降临了。
“他们和我说,最近警察抓得紧,搞钱不像以前那么好搞了,又说我开麻将馆认识人多,叫我起个头,喊些人继续去搞工地。”按照唐金红的说法,2009年的一天,4个靠敲诈工地老板混饭吃的老乡不请自来,表示要让他“出山,主持大局”,“他们还说不能在上海市内,要搞就到上海下面的县或外地去。”
就这样,几个人握手“结盟”。
随后,唐金红立即着手找人,很快十多个人被召至麾下。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已经足额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间的结算争议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从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农民工工资,这一规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以下问题出现:
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结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数额难以确定,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若承包商垫付工资超过应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单位追偿难度较大。
二是由于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单位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质保金等),就会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农民工讨薪,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
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严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指出:“严惩建设领域欠薪行为,对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帐等制度,或因各类纠纷导致发生欠薪,或以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小则导致企业被处以罚款,大则导致工程停工,还可能导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极其严重。
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责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
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工程款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政府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2、分包单位破产
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包工头跑路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
4、农民工恶意讨薪
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节点(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此时政府很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压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1、信用不良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工程款超付风险
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政府相关政府一般会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节点工程款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
3、工程停工风险
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操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
5、恶意闹事风险
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闹事,扩大事件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假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集体上访等等。
四、风险防范和应对
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
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因此,承包商应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该制度包含两方面,一是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月清月结,每月与分包单位对量对账,并双方确定,从而避免与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发生争议,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可以利用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劳务费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监督分包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并在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相应证据(银行流水、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交由承包商留存备案。
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
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身份证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
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
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闹事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
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
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暴力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闹事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闹事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构造虚假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闹事,政府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项)、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1.恶意讨薪的背景与解释
恶意讨薪是指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工作期间,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以各种借口恶意拖欠员工劳动报酬,导致员工发生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和伤害。恶意讨薪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一种矛盾,它涉及到劳动权益、社会责任、法律义务和商业道德等多个方面。
2.恶意讨薪的影响与危害
恶意讨薪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工作积极性的打击,二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破坏。首先,员工在面对拖欠工资时难以保持工作的积极性,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服务和创新能力等核心业务。其次,长期以来,恶意讨薪已经成为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来源,会给社会治安、政治稳定、法制环境带来极大的威胁。
3.应对恶意讨薪的措施
针对恶意讨薪的恶劣影响和危害,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治理。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强化执法力度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则可以通过建立高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员工沟通和信任,来降低恶意讨薪的发生率。
4.重视员工权益,遏止恶意讨薪
恶意讨薪的根源在于企业对员工权益的漠视和忽视。建设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模式,需要以员工为中心,重视员工权益,确保员工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职业发展,从而减少恶意讨薪的发生率。只有在全社会共同致力于实现和谐与发展的目标下,恶意讨薪才能真正被遏止。
总之,恶意讨薪不仅是一种对员工的侵害和伤害,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打击恶意讨薪,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促进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今年10月底,一则“欠薪有望得到遏制”的消息令人振奋——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11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遏制由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不足等原因引发的欠薪事件。办法实施至今快两个月了,年关临近,今年是否会复制往年的欠薪事件;对恶意欠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哪些举措来遏制呢?日前,记者从市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获悉: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等问题,2010年的总体情况好于往年,这既得益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也体现出企业高度重视、规范用工行为,以及广大农民工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提高。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兑现上存在问题,不能履行当初招工时的承诺,只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因用工性质差异,对农民工不能按实支付劳动报酬;或在签订合同时,多以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和违法约定试用期、岗位性质等,结算工资时有意或恶意拖欠工资等。
举措:关口前移事先防欠
劳动报酬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核心利益,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近年来,我市各级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市各级建设部门接待有关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投诉达200余起,涉及农民工3000余人次,金额达2000余万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访的建筑企业,市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处罚和通报,限制其市场准入,将21家市外建筑业企业清出常州建筑市场,把12家建筑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市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现欠薪后政府职能部门帮助追讨,远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关键还得变‘被动为主动’,事先防范,才能扭转欠薪的局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今年以来,市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和市总工会等部门多次协商安排,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防范。
首先是建立健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五部门先后出台了《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差别化和属地管理原则,促使建筑业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2009年12月,省清欠办下发了《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为有效落实“省实施办法”,今年3月,我市结合《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各辖市(区)建设领域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业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其次,建立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为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作用,我市城乡建设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联合发文,利用工资保证金余额,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与此同时,在制定《关于〈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基础上,明确要求承包商在履约担保中作出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同时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列入《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办法》中,作为重要考评内容。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情节,加强协调,从速监控,从严执法,对违规企业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同时,有关部门可以责成或动用违约方的保证金,以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
同时,他们还强化了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依托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和基层协理员队伍,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辖区内因欠薪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排查活动,梳理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在排查的同时开展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活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纠纷解决在基层。针对采取低价承揽劳务、虚假提供劳务人员,在施工中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公安、劳动、信访和市总工会按照统一受理标准、统一处理原则、统一协调机制的要求,进行高效规范地处理,严厉打击“包工头”利用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进行敲诈勒索。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和市总工会还在全市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从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排查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专项检查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此外,各部门还落实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畅通了投诉渠道。他们高度重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和建立应急队伍,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现场局势,找准症结,因案施策,严控事态升级,及时协调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化电话、网络和窗口三大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开辟农民工举报投诉“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查快处。
迹象:恶意讨薪发人深省
在政府各部门为农民工积极维权的同时,市建设部门在调查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中发现,有些“包工头”竟利用建筑业企业对队伍管理不规范等弱点,进行恶意讨薪和敲诈,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此类恶意讨薪主要表现为八种方式,一是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等要求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否则拒绝施工、并拒绝撤场。二是承接工程后以技术复杂、进度跟不上等借口,提出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要求(往往是原协议价的数倍)。三是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发包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发包方拒绝,则拒绝撤场,高价索要撤场费。四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五是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或“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方追加农民工工资款。六是“包工头”与发包方发生结算纠纷,“包工头”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包工头”携款出逃或隐藏,暗中组织、指使农民工集体上访。七是“包工头”在其他项目施工亏损、或款项支付不到位时,不履行协议,利用农民工向款项支付情况较好的项目要求多支付工资款。八是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恶意讨薪苗头,市建设部门积极采取对策,今年,将恶意讨薪的96位农民工组织者列入了“黑名单”,提醒建筑业企业慎用。
出路:让“散兵”成“正规军”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建筑业、服装加工等企业的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有些地方“包工头”成了实质上的劳务中介。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仅积极清理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还出台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和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清出制度,致力于维护农民工权益。应该说,已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及时筹措资金,较好地维护了全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但专家认为,要根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除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劳务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外,还需从企业和农民工本体入手,建设部门应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审批、立项和合同签订等手续,加强监管资金到位情况,规范和监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税务部门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劳务企业发展,使农民工纳入规范化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强化和督促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位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依法维权意识,防止给“包工头”利用。同时,对用工企业加强监管,强化安全意识;作为农民工自己也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学习,真正从制度上、手段上加以规范和保障,让无序流动的农民工正规化,做到“安全生产有人指导、操作技能有人培训、日常生活有人管理”,以期大大减少隐患,不再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
农民工拖欠工资投诉渠道
一、在下列情况下农民工拖欠工资应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按质完成规定工作量;与劳务承包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已进行协商;逾期仍未取得约定工资者。
二、投诉需准备材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劳动合同;劳动计酬手册;劳务单位或项目部认可的工资结算依据。
三、投诉程序:1、向劳务企业反映;2、向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反映;3、向工程所在地建管处或劳动部门投诉;4、向常州市建筑管理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5、向上级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解决。
四、对于无有效证件、无拖欠书面依据;未与劳务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进行协商的;未到约定支付时间;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不服从协调的;个人承发包产生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