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青少年保护法是青少年法规的一种。
这类法规重点规定了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保护。如青少年的就业、受教育的法律保护,婚姻和家庭的法律保护以及净化青少年的社会环境等保护性规定。
许多国家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方面也规定了许多福利性和保护性措施。
如对未成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设立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案件;少年犯在条件、设施较好的青少年教养院、少年院等机构中教育改造等。
扩展资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青少年保护法
青少年最容易犯的抢劫罪由于14岁以上的孩子对抢劫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现在犯罪的学生中一大部分都是犯抢劫罪。可能是偶尔的一时冲动,但却带来终身的悔恨。由于抢劫罪对社会危害比较大,所以在刑法中判刑也比较重。所以希望借这一讲让家长和同学们好好了解抢劫罪以及避免造成终身遗憾。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抢劫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刑法中的规定我们也能看出来,抢劫罪的判刑非常重,对一般的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人,只要构成抢劫罪最低刑罚是三年。虽然未成年人在刑法总则中规定“未成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抢劫罪对社会的危害本来就大,所以在实践中即使从轻或减轻处罚,也一般要判一年到三年不等。
另外我们来看抢劫罪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抢劫罪不以抢劫罪的数量来定罪,主要是看抢劫行为是否达到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我们先来看一个事实,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几个学生在网吧里上网,结果没钱了,于是几个人一起抢劫了一个低年纪的学生,并且由于对方的反抗,把对方打了,经过鉴定轻伤,那么这几个学生即使之抢到一元钱,他们也可能构成抢劫罪。
青少年抢劫罪的特点:1纠合性。当前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大都都是2人或2人以上临时组成的团伙犯案。这主要是和未成年人的身份有关,因为他们体力弱小,单个作案相对来说较难以成功
2、盲目性。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识别能力低下,对人生观的认识模糊,对美、丑、善、恶有时分不清,生活中相当部分的少年受一些影视作品影响,盲目崇拜英雄豪杰,并错误地认为“英雄豪杰”就是逞强好胜,敢打敢拼,讲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人,并在现实中效仿这些所谓“英雄豪杰”的言行,于是他们往往是稀里糊涂地就走上了犯罪道路。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盲目模仿一些素质低下的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暴力行为。如看到别人吸烟、喝酒觉得好玩,看了暴力行为,奇侠大盗等影视片,觉得有意思,够刺激,这样便无心读书,极力模仿,没有钱,就去偷、去抢,最终走向犯罪。
3、突发性。未成年人的活动能量大大超过他们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他们承受能力差,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犯罪起意快,经常是突然就发生了。很多未成年人罪犯并无前科,作案前也无明显的动机,也未经过认真的思考,常常因某种偶然的事件诱发和特定情境的刺激,突然起意,根本不考虑后果,在突然之间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4、蔓延性。未成年人由于年轻幼稚,缺乏生活经验,但又有一种摆脱成人的意向,所以极易受年龄相仿的人的影响。而有恶习和有犯罪纪录的未成年人,互相传授犯罪经验,有的以大带小,一茬接一茬,使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正象温疫一般地蔓延。如中学生苏某、温某与已辍学的李某,在县城“奔腾”电脑游戏室玩耍,后李某提出找钱玩乐,苏、温二人同意,于是,三人合伙持刀连续抢劫三轮车驾驶员。
5、无知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文化是犯罪的屏障,愚昧是犯罪的诱因,14岁—18岁的未成年人本应在学校接受系统教育,但一些人都因种种原因过早脱离学校进入社会,由于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没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准,缺乏理性,粗野、放纵、不讲道德,不懂法律,受到了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据统计,16周岁以下的175名未成年人罪犯中,小学文化的39人,占总数的22%,初中文化的73人,占总数的41%,这说明未成年人罪犯中大多数都是低文化素质的人。特别是对法律的无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显的非常突出,这主要和各个学校法制教育淡薄有关以及片面追求升学率有关。如很多犯罪未成年人在犯了罪以后,还不知道自己以触犯了刑法,必须受到刑罚。
6、残酷性。未成年人作案极易情绪冲动,作案不分轻重,毫不考虑后果,往往导致作案时手段毒辣,如很多案例中未成年往往就为抢几十元钱或一台手机,就残忍把被害人杀害。
7、抢劫标的都很小。大部分未成年人抢劫的数额和对象都不是很值钱,比如说一长游戏卡、一台手机、几十元钱而已。
8、抢劫的对象大部分都是和自己年龄相仿的中学生或妇女。这其中以抢劫自己较熟悉的中学生居多,因为这样较容易达到目标,同时又能树立自己在同龄中的地位,敢于做别人不敢做的事情。
青少年犯抢劫罪的原因:
1、青少年辨别是非的能力差。青少年由于缺乏社会经验,认识能力差,对许多社会现象没有正确的见解和观点,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就瑕瑜不分地吸收,以致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的影响,盲目崇拜暴力,往往具有反社会的野蛮英雄观。另外,青少年社会阅历浅,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很容易被人引诱,有时可能稀里糊涂地就加入了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走上了犯罪道路。如:固始检察院2001年受理的谢中涛、李雪松等四人抢劫案件,其中14岁的许君伟就是在另外三名成年罪犯的鼓动和物质引诱下走上抢劫犯罪道路的。
2、畸形膨胀的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青少年时期是个人需求最多、最强烈的时期,加上青少年虚荣心较强,喜欢相互攀比,一旦物质欲求通过正常渠道得不到满足时,就可能通过偷、抢等非法手段和方式去达到目的。如:谢小虎抢劫一案,是由于谢小虎看中了孙某穿的鞋,就威逼孙某以换鞋穿的方式抢走了孙某的鞋。另外,也有的青少年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企求不劳而获,有时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求,便采取极端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3、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有的父母教育孩子不讲究方法和策略,只会又打又骂,动不动就给予严厉的惩罚,或进行无休止地批评,或期望太高,要求太严,而不是进行正确、耐心的教育和指导,不加强与子女的沟通,这样极易导致青少年子女对家庭和社会产生憎恨和敌意,当欲求得不到满足或怒气无处发泄时,便通过非法的方法来报复家庭和社会。还有的父母整天忙于谋生,疏于对孩子的教育管理,使孩子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如:田运亚伙同陶林山、曹久辉抢劫一案,现年16岁的田运亚父母均在外打工,留其一人在家上学,由于平时无人管教,就同陶、曹两个成年人混在一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但其父母对他的所作所为丝毫不知,是在其被刑事拘留后才知道孩子出事了。
4、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缺乏理智,控制力较弱,有时因一时冲动便去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会造成什么后果等缺乏考虑甚至就没有考虑。有的甚至认为这种行为是闹着玩的,跟别人要点钱花根本不算啥大事,压根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办理的张涛抢劫一案,在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他还表示不能理解,认为自己只是跟同学要了点钱花而已,拿刀只是吓唬吓唬他,又没真伤他,这算犯法吗?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未来的希望,因此,法律上对未成年人也要相关的保护条例。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下一页更多精彩“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法规”青少年10个必知的法律常识如下:
1、年龄限制。在中国法律规定下,未满18周岁的人被视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受到一些法律限制。
2、与他人交往。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不要随意将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重要信息透露给他人,也不要轻易地与陌生人交往。
3、饮酒与吸烟。在中国法律规定下,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饮酒和吸烟。
4、违法行为与制裁。青少年如果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少年犯罪可能会被判决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
5、保护个人隐私。他人不得擅自拍照、录音、录像个人,侵犯个人隐私的发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6、人身安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是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人身侵害,可以拨打紧急电话110求助。
7、保护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8、网络安全。不要在网络上盗用他人作品,不要公开谣言和侮辱性言论,也要保护个人的网络账号和密码等信息。
9、环保意识。不要随意乱扔垃圾,并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等环境污染物品。
10、交通安全。需要有效地保护个人和他人的交通安全,比如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正确佩戴安全带、穿好头盔等。
掌握法律常识的意义:
1、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掌握法律常识能够让人们知晓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等,遇到类似的问题或者受到侵害时就知道如何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掌握法律常识还能够帮助人们了解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更好地维权自身利益。
2、能够增强个人和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常识是人们认识法律的入门级别,掌握它可以为人们增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以及树立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法律意识。
3、能够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
掌握法律常识有助于人们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减少和预防法律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损失和麻烦。
4、能够促进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
掌握法律常识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同时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部分,为建设法治社会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