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抚养权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
法院判了抚养权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面对这逐年升高的离婚率,越来越多人都关注离婚这个话题,提到离婚,就不得不提及到离婚子女抚养权了,以下法院判了抚养权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
法院判了抚养权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11、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2、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3、为保证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
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二、抚养权的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院判了抚养权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2抚养权判决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很煎熬的话题。尤其是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自己未来能否正常探望、能否与孩子正常沟通,都是未知数。前段时间,我接到了一位母亲的求助,她被法院列入执行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原因是离婚诉讼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了对方,女方认为对方平时对孩子不管不顾、不了解孩子,孩子交给对方,这对孩子很不利。于是,女方便将孩子藏匿了起来,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男方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女方被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女方原以为执行阶段拖一拖,自己就可以过段时间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重新拿回孩子的抚养权,然而,一审、二审皆败诉。
一、抚养权是否适用强制执行、是否适用强制措施
没能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为了不失去孩子,选择藏匿是一个很常见的做法。很多人认为,在抚养权层面,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是什么大事儿,毕竟涉及到人身、行为,法院难以强制执行。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人身的确不可强制执行,但不等于不能适用强制措施,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抚养权判归对方后选择藏匿孩子,这并不是一个新鲜事儿。
早在1998年,湖北某地方法院便就孩子抚养权强制执行一事请示过最高院,最高院的答复是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至今有效,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该文件明确规定,生效判决应当予以执行,但涉及孩子人身,应注意执行方法,不得强制执行人身行为,但对非法干预执行的人员,可酌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也对拒不交付作出明确规定。
总结而言,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对拒不配合这一行为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的,能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么?
对于该部分,也存有争议,有些人认为对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的,可以纳入失信人名单,但不应当限制高消费,因为抚养权交付是行为的给付,并不涉及金钱义务。也有人认为本着善意执行、家事案件法情理胶着、本着化解矛盾角度等情况,不应当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注重调解,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强制措施只能作为万不得已才能采取的手段。以上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的,是符合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条件的,此外,强制措施还有拘留、罚款。
法院判了抚养权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3一、离婚抚养权确定原则,离婚子女抚养权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1.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1.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争取
女方如何争取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权
1、充分利用法律关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的法律规定,来争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2、向法院证明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3、提供证据证明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习惯或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4、提供证据证明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与成长的其他情形,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5、提供证据证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则在抚养权判决时应当征求子女个人的意见。)
6、再婚夫妻,提供证据证明男方有其他子女,而女方无其他子女;
7、争取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
一、长期不付抚养费的后果是什么?如果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履行给付抚养费,不给付抚养费最严重的后果可能司法拘留15日。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当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时,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提供协议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起诉对方给付抚养费。如果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法院一般都会认可离婚协议书的效力,然后判决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给付抚养费。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旧不给付抚养费,那么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抚养费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不过,像是孩子抚养费支付的这种事情,本来就是告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才会介入调查处理的,如果其中一方长期不付抚养费,但是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没有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来代替孩子维权的话也不会有什么具体的后果。同时,就算提起了诉讼,长期不付抚养费并不触犯《刑法》。
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
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当爱已成往事时,即便已不再挂念彼此,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是一个离婚时很多有孩子的家庭会遇到的问题。以下是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
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1属于不履行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求助。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放弃抚养权有什么后果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若夫妻双方离婚,一般只能由一方抚养子女,若失去抚养权,则意味着对方对孩子进行直接的抚养,己方只能按照约定进行探视。若发生直接抚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无力抚养等情况,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放弃抚养权是否意味着断绝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不能断绝的。放弃抚养权,只是放弃与子女共同生活,但是对子女应该支付抚养费。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
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21、不用着急上火自寻烦恼: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女方不执行,作为男方也没有必要着急上火,自寻烦恼,孩子跟着的又不是别人,陌生人,是自己的亲妈妈,妈妈不执行,肯定是舍不得孩子,对孩子自然会更亲,照顾得更周到,还是想想自己以后的路应该怎么走,如何让孩子生活的好一点,受到的伤害少一点吧。
2、多多理解不要闹得太僵:
婚姻走到了尽头,受伤害的依然是孩子,孩子即便是法院把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女方不执行,男方也不要咄咄逼人,非得把孩子带到自己的身边不可,甚至一天也不允许孩子跟着妈妈生活,这是不理智的,在感情上也是说不过去的,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毕竟曾经相爱过,更何况对方是孩子的妈妈们,又不是别人,婚姻已经失败了,孩子又不再身边,对一个女人来说是一个多大的坎,多大的打击和伤害,作为男人还是多多理解一下,不要把事情闹得太僵,成为仇人。
3、看孩子年龄换位思考: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男方也不能就认为自己理直气壮,什么都不顾了,要看看孩子的年龄,如果孩子特别小,还在哺乳期或婴儿期,需要妈妈的喂养照顾,可对方实在是没有能力抚养,在什么无奈的情况下把抚养权交给了女方,可心里是什么不舍的,那作为男方就不要再去挣什么孩子了,满足一个做妈妈的`心情,自己先出几个月的抚养费,待孩子大一点再把孩子接回来。
4、好好沟通妥善解决:
孩子判给了男方,说明男方这方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方不执行,不配合,作为男方可以约女方找个机会好好谈谈,沟通一下,为了孩子能够更好的生活,健康的成长,希望对方配合一下,刚离婚,也可以给女方一个期限,让孩子先跟着女方一段时间,这样也安慰照顾一下女方的情绪,然后把孩子再接过来,好好沟通互相理解,为了孩子事情还是能够妥善解决的。
5、多关心孩子用行动感化对方
女方不执行孩子抚养权的判决,还有可能就是对男方不放心,担心男方照顾不好孩子,怕孩子跟着男方吃苦受罪,这种情况,男方就需要拿出自己的行动多抽出时间去关心孩子,多看看孩子,让女方感受到自己也是多么的爱孩子,关心孩子,不会让孩子吃苦的,能够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的,而不要动不动就走法律的程序,走法律程序有时候会让事情更不好处理解决。
6、退一步让对方多探望: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女方不执行,一般情况下都是女方舍不得孩子,总感觉自己要是放手了,以后见孩子就难了,自己有探望权也会感觉男方会百般刁难阻止自己见自己的孩子,这种顾虑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所以作为男方为了缓解这样的一个僵局,最好再退一步,和女方再签订一份具体的探望孩子的协议,探望协议可以经法律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让女方放心,消除这个顾虑,这样可能女方就不会那么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了。
7、看对方人品习性目的做决定: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女方不执行,作为男方要考虑的不是怎么样马上把孩子接到自己身边,自己抚养,而是要看对方的人品如何,自己曾经朝夕相处的妻子自己还是最了解最清楚的,如果女方人品很好,有良好的修养,还有稳定的工作等,孩子跟着女方不会学坏,那就两个人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女方人品特别差,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恶习,女方就是为了报复自己,不执行判决,这种情况男方为了孩子一定要起诉法院强制执行。
8、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女方不执行,男方还联系不上女方,找不到女方,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下,男方就不要犹豫不决,再念什么夫妻情谊了,过于心软心善有时候反而不上什么好事,直接到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3离婚这6个误区一定要弄清!
1、对方有北京/上海/深圳户口,孩子一定会判给他吗?
每次遇到这样的提问时,我都会告诉当事人不一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户口不是必然条件。
不过总会有人用「魏圆圆案」里不就是因为女方不是北京户口,所以孩子才判给了男方。其实魏圆圆案件中,户口与抚养权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户口更多的是政策性的问题,而抚养权则是婚姻法中的问题,更多是在于法官认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这是抚养权归属的一大原则。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强制性地要求户口迁出或迁入。离婚了户口可以保留现状,也可以决定迁走,在离婚和抚养权问题上户口并不重要。
2、离婚时对方如果没有生育能力,孩子一定会判给他吗?
我们曾经接到过这样一起案例。
男方和我方当事人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第二年他们生育了一个男孩儿。但好景不长,没多久感情开始恶化。一次争吵之后,当事人带着4岁的儿子搬出了双方共同居住的家,夫妻俩开始分居。之后,男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男方向法院提交了两张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他在离婚时已患有不育症、死精症,丧失了生育能力。
我们对此提出质疑后,他又向法院提交了医生的病情证明单、标本化验、影像检验等证据。法院在进行审理后,确认男方的确丧失了生育能力。
当事人也提交了很多自己有利于抚养的证据:例如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且孩子刚满4岁,年龄尚小,心理和生理上都需要母亲的关心和爱护。法官最终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很多人觉得夫妻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应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在实务中,法官会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审判理念。
无论男女哪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只是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参考因素而已,注意是参考因素,不是必须考虑!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要素,仍然是双方经济条件及子女的生活环境,如子女是否随一方长期生活等。在双方其他因素差不多的情况下,「丧失生育能力」这种情形才可能会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所以不要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使用不必要的手段。千万不要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故意去做绝育手术,否则往往吃力不讨好,而且还可能损害自己的身体。
3、离婚时女孩儿大多会判给母亲,男孩儿大多会判给父亲,据说是同性原则,会这样吗?
两个孩子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可能(儿子判给爸爸,女儿判给妈妈),一个孩子的情况下,性别对抚养权的判决影响因素不大。
前不久我们遇到一个因跟老公感情不和以及婆媳矛盾,女儿两岁后女方跑回娘家住,一年后(孩子3岁时)提起离婚,双方誓死争夺女儿抚养权的案例,我们代理的是男方。
女方也请了律师,庭审过程中,对方拿出厚厚的一沓所谓的实锤证据材料后,滔滔不绝地说:“女孩子肯定应该判给妈妈,爸爸带不方便!特别是女儿青春期后跟爸爸生活是不行的……”对方律师也扬起脖子开始帮腔,严重干扰法庭秩序。
法官无奈下敲了法槌怒斥对方:“你看到哪里有规定女儿一定要判给妈妈?儿子一定要判给爸爸?你律师跟你这样说的?你的律师给你看过这样的判决吗?”
女方这才闭嘴,庭审继续。最终孩子判给了我方当事人。这个女方瘫坐在椅子上,无法接受女儿判给对方的事实,哭闹着在法院赖着不走,抱怨法律对她不公平……
抚养权的判决并不像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因为是同性原则就给相同性别的一方。打个比方,就像高考,你除了语文一门课成绩比较好,其它的都没及格,难道就凭一张嘴不停地说你自己的语文达标了,就要学校录取你,这样可行吗?
打官司尤其是抚养权争夺,还是要从专业角度、法庭的角度来辩论、来陈述事实,而不要凭着自己的感情和冲动来跟法庭辩论甚至对抗。
4、如果是两个孩子,尤其是双胞胎,我能全要吗?
一般来说,两个孩子比较好判,一般是夫妻双方一人判一个。但是如果是双胞胎的情况,也要综合考量。
前不久,我们遇到了一个离婚纠纷案件,女当事人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因婚后性格不合等原因已与丈夫分居,两个孩子跟随母亲一起,女当事人对孩子抚养权很坚决,必须两个孩子都得跟着她。
慈母之心我们固然理解,但案件的难度之大仍然是超乎我们的预期。当时家理律师穷尽自己一切办法与思考,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耗时一年,经过数次庭审与证据交换,创新了多种方式的举证形式,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诉讼意见,基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双胞胎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双胞胎女儿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判决双胞胎女儿都由女方抚养更为合法合理。
不过两个孩子都想争取的一方,我们也会建议通过谈判来实现诉求。经过律师专业谈判的案件,7成以上两个孩子都没有分开,甚至抚养权都给了一方,另一方心甘情愿付抚养费。
通过谈判,双方可以约定孩子的抚养权既能实现体面地和平分手,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扩大,又能基于父母双方的真实意思和情况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合理分配,有利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今后成长。
5、都说孩子跟随一方生活有利于判决,那我先下手为强,也没错吧?
在很多离婚诉讼中,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经常有一方为了符合「现状维持原则」。在法官还没判定由哪一方适合抚养之前,就直接把孩子带走、把孩子藏起来,让对方完全见不到孩子,借此制造和孩子相处的机会。
或者又为了讨好孩子,买零食、玩具给孩子,放任孩子长时间看电视、打电动;甚至不断跟孩子说对方的坏话,企图让孩子仇视对方,来影响孩子的意愿,想说先下手为强,先占有孩子,这样官司就赢一半了!但真的是这样吗?
因抢夺和离间的行为,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恐怕不是「先抢先赢」这么简单。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民法典》的规定也是从根据最有利于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综合考量的。
所以离婚夫妻,尽量以合作父母的心态,合力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应享受到的照顾及养育。
不给抚养费被起诉有什么后果
不给抚养费被起诉有什么后果,离婚是一件很让人感到难过的事情,在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不具有抚养权一方也要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下面是不给抚养费被起诉有什么后果。
不给抚养费被起诉有什么后果1一、起诉仍不给抚养费的后果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不给孩子抚养费犯法吗
不给孩子抚养费犯法。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男方不付抚养费失踪怎么办?
1、离婚后男方不给抚养费失踪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对方找不到人满2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为失踪人。对方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抚养费由财产代管人从对方的财产中支付。
3、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不给抚养费被起诉有什么后果2一、不给抚养费有什么严重后果
1、若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或直接申请执行。若有应支付抚养费一方不给抚养费。
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应支付一方按离婚协议或判决支付。若年满18周岁,即使是上大学,父母也不用支付抚养费了。
2、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民法典》规定。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3、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
二、抚养费付到多少岁
1、一般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
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不给抚养费被起诉有什么后果3一、起诉仍不给抚养费的后果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5条明文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
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由此得知,起诉仍不给抚养费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其实当事人就算是没有固定的工作,但只要有经济收入,不管是多少都要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不尊重法院的判决,选择一种无赖式的逃避的做法不给抚养费,到最后很有可能会被法庭通过冻结银行卡,强制查询存款,提起当事人的收入等这些方式维护属于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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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