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上诉状的范文?行政案件上诉状的范文怎么写

qq745048485 2024-11-22 阅读:2

对于上诉状,案件性质不同,采取的上诉状也不一样,以下是行政上诉状格式及范文,需要书写行政案件上诉状的朋友们可以参考!

行政案件上诉状的范文?行政案件上诉状的范文怎么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行政上诉状的格式【1】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变更原裁判而递交的书状。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是制作行政上诉状的程序法依据。

行政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上诉状”。

文书名称

字体比正文大一号。

2.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先写上诉人,甩括号注明在原审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审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

基本事项的表述与行政起诉状当事人写法相同。

3.案由。

即纠纷性质,写明原审法院名称、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等。

(二)上诉请求

针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当之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原裁判的请求。

上诉请求应该“具体、明确、合法”,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或变更原审裁判中的某一项,或者对本案重新审理。

上诉请求如有多项,应分项列写。

(三)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裁判不当之处予以辩驳。

首先要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驳。

其次,要抓住关键性问题,不要在枝节问题上或个别问题上进行纠缠。

上诉的理由,一定是要足以影响裁判、影响处理结果的,这样的上诉才有实际意义。

实践中,上诉理由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

考虑:(1)认定事实方面。

指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存在的错误,或有出人,或遗漏重要事实或缺乏证据,应在上诉理由中指出纠正或者否定的事实和证据。

(2)定性方面。

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性质如果有错误,判决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确。

(3)适用法律方面。

如果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分析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错误,并指明应当适用的法律。

(4)审判程序方面。

审判组织的组成、回避、辩论、审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问题,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指出错误之处,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四)尾部

写明致送机关名称,在文书的右下方写明上诉人和上诉的年月日。

附项应写明本上诉状副本xx份、证据xx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行政上诉状范文【2】

1.格式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

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

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

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

制作行

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

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

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行政上诉状范例【3】

上诉人: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科员。

被上诉人:______县水产供销公司

因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行判字第___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原判认为,“______年鳗鱼苗的收购价国家只规定最高限价,没有规定最低保护价,下浮不在文件规定范围之内。

……______县物价局征得______市物价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应视为有效,不作压价论处。

”因此撤销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压价收购非法所得部分,将上诉人原复议决定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812774:83元变更为299874.93元”。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规不当,作出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______县物价局同意鳗鱼苗收购价格下浮的批复是无效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履鳗鱼生产、控制鳗鱼苗出口的通知》规定:“鳗鱼苗收购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

具体价格由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共商定,一年一定。

”农牧渔业部、经贫部、国家物价局《关于___._______年度鳗鱼苗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____________年度白仔鳗鱼苗的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据苗情、季节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但每公斤不得超过4000元。

”“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______年___月___日》关于加强鳗鱼苗生产、收购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捕捞着的收购价格,要与毗邻省市衔接,暂经省规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间浮动。

具体价格由各市确定。

价格需要超过3500元的,必须经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由此可见,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对鳗鱼苗收购的价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将具体价格的制订权下放给有关的省、市人民政府。

____年___月___日,省政府在制定暂定价的同时把允许浮动范围内的具体价格制订权下放给了各市人民政府。

我们认为3000元是下限, 3500元是上限,允许各市定价的浮动范围非常明确,在浮动范围内的定价权属各市政府。

_____年___月底,省精油进出口分公司电告各地:“接总公司通知,从___月___日起苏沪浙对渔民的收购价下浮为每公斤2000元,经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并经得同意按期执行______地接受价一律按新价加成30%结算,苏北缓鱼场产地调苗价的加成由15%改为20%,请各市县外贸立即按此电执行并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等有关部门。

”以后又3次调整收购价,井要求“立即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及收购站”。

可见,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后鳗鱼苗收购价的实际制定权并没有下放给市、县任柯部门。

省物价局___价农学(______)第______号通知所附的《______省省级以上管理农副产品价格品种目录》把缓鱼苗列为“省主管部门掌握的品种”。

上诉人认为,______市物价局本身无调整鳗鱼苗收购价格的权力,更没有权将价格权下放给______县物价局。

因此,______县物价局同意下浮收购价的批复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判决书认定,______县水产公司在省粮油进出口分公司通知规定的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下浮30%,实际上该会司给渔民的收购价多数低于规定价的30%,如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___元,下浮30%应是14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1250元,而该公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1050元、10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400元。

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1000元,下浮30%应是7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550元,而该会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400元、3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220元该公司在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间收购的1000多斤鳗鱼苗中,价格下浮30%以内的不到10%,90%压得还要低。

三、判决书对_______市物价局授权______县物价局制定鳗鱼苗的价格的认定证据不足,法院未能当庭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唯一的一份书面材料是案发后_________市物价局给法院写的所谓证明材料。

上诉人认为该材料反映的情况是不真实的。

_______市物价局自称,因为全市只有______县水产公司一家收购鳗鱼苗,故授权______县物价局定价。

事实是_________市水产公司、______县水产公司均收购鳗鱼苗,为何只给______县物价局授权?

四、判决书没有维护渔民的利益。

省粮油进出。

分公司在下达鳗鱼苗收购价格的同时明确规定,外贾接受价是在给渔民收购价基础上加成30%,______县水产公司与外贸的结算价是按省规定收的价基础上加30%的,并没有按规定收购价付给渔民,明显是有意压价,侵害渔民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认定该公司因压价少付给渔民的40多万元的收入是合法收入,是支持了该公司侵害渔民利益的行为,而没有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严肃物价纪律,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程序,严肃法纪,请求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压价收购鳗鱼苗所作的《复议决定》。

此致

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送__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上诉状基本格式如下

X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上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引导语: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裁判的书。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的几篇行政上诉状的经典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范文一:

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

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范文二:

上诉人: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住旬阳县xx街xx号。

被上诉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交通局退休职工,住旬阳县xx有限责任公司家属xx单元x楼。

被上诉人: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旬阳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xx,代县长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原审被告给上诉人颁发的旬证地(籍)发(2010)15号《关于城关镇居民邹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其性质不是建设用地批复,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即同意土地使用权由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上诉人,根本就不是原审认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审被告颁发的旬国用(2010)第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性质上是一种物权登记行为,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而非行政行为。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引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所涉地块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从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的上诉人,并非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案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在1988年6月8日自旬政土发(88)033号《关于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准之日就已形成。本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及物权登记性质,被上诉人不服,只能依据《物权法》规定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寻求救济途径。所以,原审判决适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之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明显错误。

行政诉讼上诉状是上诉人对行政上诉的一种文体,写好行政诉讼上诉状方便上诉人更好的维权上诉,具体怎么写呢?以下关于行政上诉状格式要求的内容希望能帮到您,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诉讼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范文【1】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

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

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20xx)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

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19xx)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

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2005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

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xx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次是20xx年,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

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

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

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因此,《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

由此可见《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

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精神。

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

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

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范文【2】

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

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

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

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

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

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

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

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

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

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

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

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