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网贷利息超过36%不受法律保护。不管是网贷还是普通个人借款,逾期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这些费用全部加起来不能超过24%的最高年利息。超过了24%年利息的那部分是违法的,超过部分法律规定可以不用偿还不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在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民间借贷月利率在2%至3%的利息,年利率在24%至36%的部分。民间借贷月利率不超过2%,比如10万月最高利息为2000元,即为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月利率在2%至3%的利息,年利率在24%至36%的部分,前提是借款人自愿付给的,也是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以上两种情况是比较合法的。
我国对贷款利率进行了划分,一般年利率不超过24%时,属于司法保护区,借款利率在这一范围内,借款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国家法庭就会强制借款人还清欠款。贷款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时,属于自愿协商区,这一利率范围常见于私人借贷,主要为借贷双方自愿承认的贷款利率,借款人如果不还这一部分利息,出借人告上法庭时,法庭也不会强制借款人偿还这一部分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并且明确约定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期利息,但有利率上限,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贷款利息分为3种方式计算:
1、一次性还本付息。这种计息方式的利息=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时间,到了最后还款日将欠款本金和利息全部一次性归还。
2、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月利息=未还款总本金*月利率,每月还款总额是相同的,但是还款本金和利息的比例大小不同。
3、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月利息=剩余本金*月利率,每月的应还金额会逐渐减少。
1、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2、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三款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民间借贷允许约定计算复利,但受到两个限制:第一,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前期年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LPR四倍的,前期本金所生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第二,后期本息和之上限。最后一期借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LPR四倍在整个借款期间内计算的利息与本金之和。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