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下达判决书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一审案件,对判决书载明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送达判决书15天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终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在送达判决书对6个月内申请再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切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所谓"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就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且有关证据并经法庭审理质证确认无误的证据所证实。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必须有清楚明确的控诉的违法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2,在开庭前还须将原告起诉状送达被告,给予被告方庭前针对起诉状所述事实予以答辩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3,庭审过程中法官必须要求原、被告双方针对起诉状所述的事实出示相关的证据并针对对方证据认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证据间是否相互关联并形成证据锁连进行辩论;4,庭审合议庭合议时也是针对双方在庭审中所示证据的上述”三性”进行合议分析后再决定证据的取舍采信与否并依法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一般,在我国的诉讼当中,你告什么法院就理什么,不告不理原则,完全贯彻到法官审判的整个过程当中,庭审的证据能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法官会有判断,但是这个证明是违法还是不违法?你没有要求法官去判决不违法,所以不会主动去判决一个证明违法不违法,也就是说你的送请求里面没有包括要请求法院判决这个证明违法,所以法官不会去判决这个证明违法,一般在证据当中,法庭只会说这个证据能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这样说了就是认定了,作为证据或者是不认定能作为证据而已,不会去判决他违法不违法中问题的一般
有证据法官不按证据判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明举报。
如果法官采信不实证据,向监察委起诉或者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申诉。或者在两年时效内可以申请再审,超过时效可以申诉。
依据相关条例,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法律分析:法官不按证据判案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