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这两种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
行政执法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所谓国家行为,亦称统治行为,或称政治行为,是指具有高度政治性,因而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最高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国家行为因具有高度政治性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督,而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者涵义范围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法律上并无政府行为这样的概念,宽泛的讲政府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
1、目的方式不同:
(1)行政事实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宣传、教育、服务、规划、引导、协调、改善社会福利,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转化为自觉行为。
(2)行政法律行为的目的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即命令或禁止,确保行政法规的执行,从而保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2、特征不同:
(1)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2)行政法律行为具备特性:主体资格要件、职权要件、法律要件、程序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
3、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
(1)行政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本身。
(2)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
4、裁判方式及性质不同:
(1)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实质在于,对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判断,因此,维持、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是其最主要的裁判形式。
(2)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则无须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只存在对该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判决的形式主要是对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
扩展资料
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关系:
1、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许多共性。
2、两者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常常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阶段行为或衍生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密不可分。
3、行政事实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意义,它可能对行政法律行为的效果产生影响。有些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转化为行政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