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各个单据的签发顺序及时间:
1、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2、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3、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4、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5、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6、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7、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8、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9、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扩展资料
外贸单证制作要求:
1、正确/准确(CORRECTNESS)。正确是所有单证工作的前提,要求制作的单据应首先满足单单、单证一致,其次各种单据应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各国/行业法律和规则的要求,第三单据还应与所代表的货物无出入。
2、完整(COMPLETENESS)。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指一笔业务所涉及全部单据的完整性。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内容完整;第二、份数上完整;第三、种类的完整。
凭单据买卖的合同/信用证都会明确要求出口方需提交哪些单据、提交几份、有无正副本要求、需否背书及应在单据上标明的内容,所有这些都必须得到满足。
3、及时(INTIME;PUNCTUALITY)指单据制作不迟延。具体可以这样理解:及时制单、及时审单、及时交单、及时收汇。制作单据是个复杂的工程,多数单据由出口方完成,有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审核应齐抓共管,这样就可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全部合格单据向有关方面提交,及时交单肯定意味着能及时收汇,及时收汇意味着又一个良性业务环节的开始。
4、简明(CONCISENESS)指所制作的单据简单、明了。UCP500规定,“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的细节内容”,有关专家也指出,单据中不应出现与单据本身无关的内容。
5、整洁(TIDINESS)指单据应清楚、干净、美观、大方,单据的格式设计合理、内容排列主次分明、重点内容醒目突出。不应出现涂抹现象,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加签修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贸单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单证
受益人证明的签发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单证日期
1、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2、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3、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4、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5、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6、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7、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8、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9、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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