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关系包括 财产关系包括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23 阅读:2

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 财产关系包括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静态的财产关系也称为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比如赠与、买卖等。

动态的财产关系也称为财产支配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股权关系等。

核心内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也称为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也称为财产支配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关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工贸结合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第二,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第三,我国民法挑战书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立了我国民法的私法属性。

《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的规定,指明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这里,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即成为

民法调整对象

的三个要素。

【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并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即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移转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财产关系的特征是:

1、这种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

2、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3、这种财产关系是等价有偿的。

其中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即私犯,包括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等关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努斯即称:规定罗马国家事务的是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在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则调整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罗马私法的不同主要在于,后者将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关系分出由公法调整。同时,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相对独立,民法一般不直接调整因投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商事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苏俄于十月革命后分别编纂了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民法典,土地法典和劳动法典等,法学界则按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其调整对象的理论,于30年代末确认民法部门的调整对象不再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土地关系和劳动关系。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对社会经济进行计划和组织协调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界则摒弃了公私法划分的做法和民法是私法的传统观念,因此在前苏联于50年代中期准备更新民法和中国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准备编纂民法时,两国的民法学界都开展了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讨论。前苏联的讨论结果是,苏维埃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以所有制形式为依据、并与价值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有关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以及某些人身非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的平等性是由这种关系受价值规律制约所决定的。50年代后期,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兴起,该学派提出,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具有计划组织因素与价值因素融为一体的特点,因而应由独立的经济法部门调整,民法只应调整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但该观点未被立法者所接受

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法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结婚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是指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由谁所有,债务由谁承担,财产如何处分的问题。

  一般来说,从所有权上分,夫妻财产可以分为两部分,各自所有财产和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从取得时间上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有实践意义的划分方法是从所有权上分的。那么,究竟哪些财产由夫妻各方所有,哪些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呢?

  首先,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在判断财产归属的时候具有决定作用。依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指用于夫妻双方或家庭生活共同使用、维修且难以区分由谁所有的财产。)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谓其他应当指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比如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转业、医疗费,以及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该意思是指:“(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一旦夫妻双方负担了债务,则债务的承担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婚前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由其自行偿还;二,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三,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然,依据司法解释,这里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要由夫妻一方(主张知道的一方)举证。

《民法总则》中财产关系是什么意思?

您好,财产关系(property relation),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特征: 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2.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

3.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总则虚拟财产怎么

您好,《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

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总则有无追缴财产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己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这是处理无效合同案件适用追缴财产之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如何定义家庭财产

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总则与民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属于一个大范畴,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婚姻法等诸多法律。

民法总则180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有何意义

您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一)开启民法典编纂的进程。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二)推进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进程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由于《民法总则》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立的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所以它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系统化过程。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总则》的制定将使整个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更富有内在的一致性。

(三)完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保护机制

民法典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总则》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其真正成为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继续采纳《民法通则》的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地确认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地彰显民法对民事权利保障的功能。

(四)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一方面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总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

《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

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八大亮点。

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4: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这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5:居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6: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7:倡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亮点8:一般诉讼时效增至3年。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针对各界提出诉讼时效过短问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通过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何时生效

《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