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评级是对经济主体和各类金融工具所负债务是否如约还本付息的能力和可信任程度的评价。在我国,当前有五家评级机构对企业债券和近40家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的资信进行评级。评级结果表明:企业债券大都为AAA和AA级;贷款企业资信等级则大都呈正态分布。从各自评出的结果看,各家评级机构都会自认为是客观的。但对于市场的使用者和监管部门来说,如何鉴别此AAA就等同于彼AAA,此AAA就一定优于彼AA呢?如何比较和评价不同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的评级结果呢?那就需要有另一个可以对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验和比较的客观度量标准——违约率(Default Rate)。
违约率是指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实际违约情况。
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是预计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概率(PD)与违约率所不同的是:它是基于债务人历史和现实的实际违约情况作出的对未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违约状况的判断。评级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是国际公认的事后检验评级机构评估质量标准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尺。
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违约概率是计算贷款预期损失、贷款定价以及信贷组合管理的基础,因此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违约概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十分重要。
资信等级应有与之对应的违约率和违约概率才真正具有应用价值,才能作为衡量评级对象未来违约可能性和信用风险的工具。本质上,与资信等级对应的违约率和违约概率水平才真正代表资信等级所反映的风险状况。所以,缺少违约率统计数据的资信等级是不完整的、缺乏说服力的,只能对信用风险进行排序。但不同评级机构所设定的违约定义可能不同,所反映同一等级的质量也因此而不同。因此,只有违约定义相同的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才可以进行比较,才能检验各自评级结果的“含金量”和质量差异。有了违约率指标的对比,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违约率低的AA级要优于违约率高的AAA级了。有了对应违约率的资信等级才能真正成为决策的依据。
违约概率测度的作用
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而言,违约概率测度居于基础性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这是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作为测量信用风险的一种基本方法,信用评级的作用是建立在对借款人违约概率的测度基础上的。只有首先对借款人的违约概率作出科学测度,银行才能够精确地计算出预期损失的量,也才能够对客户信用状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估,进而才能够保证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其次,这是衡量不同评级体系优劣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违约概率的测度,就难以衡量不同评级体系的优劣;如果回避严谨科学的违约概率测度,而仅仅追求评级指标体系的建设和评级方法的完善,就无法实现信用评级的现代化飞跃。违约概率测度是信用评级具备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灵魂,是衡量不同评级体系优劣的客观标准。
再次,这是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素质的重要动力。实践经验表明,银行要成功地进行客户违约概率的测度,不仅要依托于先进统计模型和风险量化工具的科学运用,更离不开对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规律的深入认识和科学把握,需要在管理的理念、体制、机制等方面都能够与之相适应,进而有力提升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素质。
违约概率测度的方法
近年来,西方商业银行尤其是那些先进银行充分利用现代数理统计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客户违约概率测度上摸索出了很多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综观违约概率测度的实践发展,其呈现出以下特征和趋势:从序数违约概率转向基数违约概率,违约概率的测度日臻具体化;从单个贷款的违约概率测度转向组合贷款的联合违约概率;从只考虑借款人自身的微观经济特征转向同时考虑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从基于历史数据的静态测度转向以预测为主的动态测度;从单一技术转向多元技术,违约概率测度的技术更加现代化和体现出多学科的交叉化,度量日趋科学化和精确化。
西方商业银行违约概率的测度方法可以概括为四大类:
1.基于内部信用评级历史资料的测度方法,这是商业银行和评级公司根据长时间积累下来的信用等级历史资料,以历史违约概率的均值作为不同信用等级下企业对应的违约概率;
2.基于期权定价理论的测度方法,这是美国KMV公司利用期权定价理论创立的违约概率预测模型——信用监测模型,也称KMV模型,是一种向前看的动态模型,主要适用于对公开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测度;
3.基于保险精算的测度方法,是近几年把保险思想的工具用于估计预期违约概率;
4.基于风险中性市场原理的测度方法,所谓风险中性市场,是指在进行资产交易的市场上,所有投资者都愿意接受从任何风险资产中得到与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相同的预期收益,所有的资产价格都可以按照用无风险利率对资产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加以折现来计算。相比于历史上的转移概率,风险中性模型给出了前瞻性的违约预测。
国际上有代表性的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在中国运用的局限性
我国加人WTO以来,加快了中国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向国际接轨的步伐,中国资信评级业如何向国际接轨也受到了新的挑战。探索和选择国外且适合我国市场状况的评估模型势在必行,国内有部分学者对此也作了有益的研究。在这里,我们把部分学术界将国外有代表性的评估模型运用于中国市场进行实证研究后,将其所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部分作一归集以利于后续的研究工作。
1、Z-Score信用风险评价模型
Z模型是通过选取五项关键性的财务比率并赋予其一定的参数(权重)来预测公司违约或破产可能性的方法。
其中:
X1=营运资金/总资产
X2=(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总资产
X3=税息前收益/总资产
X4=股权的市场价值/债务的账面价值
X5=营业额/总资产
以Z值为临界值,若小于临界值将发生债务违约。
实证研究发现Z模型存在以下三个缺陷:一是该模型对上市公司中的少数几个行业具有准确性,许多行业的参数需调整。二是对非上市公司和小公司无法获得股权价值的数据,需要借助一些会计信息或其他指标来替代并通过对比分析才能最终得出期望的违约概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计算的准确性。三是需要在Z值的基础上按国内金融市场的状况作调整,但一般的决策者都无此能力。
2、KMV信用风险评价模型
KMV模型建立在期权定价理论之上,其出发点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公司的任何信息都可以在股票价格及其波动中得到体现,当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因波动而使预期的价值低于一定水平(违约点价值)以下时,公司就会对它的债务违约。该模型把持有的债权看作一个无风险的债权减去一个看跌期权,以此为基础计算出违约距离,并结合上市公司数据估计出经验违约概率。虽然KMV模型相对于以注重会计资料分析为基础的传统方法的违约概率估计体系具有更好的敏感性,但它的适应条件更严格。从结果上看,比较适用于资本市场成熟地区的上市公司。很显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推广KMV模型的条件。
3、CreditMetrics信用风险评价模型
该模型是基于这样的假设:某一特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债务组合价值的分布与将来债务人信用等级变化无关,信用等级迁移概率服从稳定的马尔科夫过程,即贷款或债券目前等级迁移与其过去的迁移概率不相关。虽然,该模型是目前被证明较为有效的信用风险模型,但还是存在若干尚需解决的问题:一是该模型假设贷款或债券目前等级迁移与其过去的迁移概率不相关。但实际的历史数据表明,一笔债务如果过去发生过违约事件,那么它目前等级下降的概率要比同一级别的没有发生过违约行为的要高;二是在计算债务的VaR值时,假设等级迁移概率矩阵是稳定的,即不同借款人之间、不同时期之间,其等级迁移概率是不变的。而实际上,行业因素、国家因素以及商业周期等因素会对等级迁移概率矩阵产生重要影响。三是CreditMetrics模型的违约模型和相关系数的度量是以期权定价理论为基础的,这对股票市场的成熟条件和数据的真实性有很高的要求。
4、神经网络模型
神经网络模型也是西方运用较广泛的估计违约概率模型,它依靠采集的数据,对大量的财务及相关信息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从而建立违约估计模型。这种模型在实证中仍存在局限性。一是随着技术创新及金融工具创新,使得财务报表上有限的数据越来越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尤其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非财务因素占据越来越重的分量;二是因国内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还较为严重,使用失真的数据输入模型必然造成计算结果的偏差。
从对国外几种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在我国的实证研究结果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公司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体现),市场信息披露十分有限,财务数据真实性不高,没有可资评级机构使用的大容量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而无法“拿来”即用。但信用风险评价模型作为现代计量经济学的成果,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广泛运用证明了其客观性和科学性。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成熟度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上述评估模型在我国还缺乏运用的基础条件。
我国违约概率的研究与发展
对中国银行业来说,内部评级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时间短且不规范,其中关于违约数据库、转移矩阵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几乎空白,贷款企业信用评级更多地是用于客户的选择及风险的预警,尚未向更深层次的风险量化管理方向发展。为此,中国商业银行和评级公司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客户违约概率测度,以有效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第一,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参考定义,科学界定企业违约概念。目前国内还没有一贯明确的企业违约标准,为了和国际标准接轨,建议中国银行业对企业的违约概念作如下界定: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企业的贷款业务中只要出现次级、可疑或损失贷款的任一种情况的,就算做违约企业。
第二,加快建立违约概率测度模型的基础设施——违约数据库。中国银行业可以通过企业财务数据过滤器的建立,对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进行真实性检验,建立合格的违约数据库,为测度违约概率打下坚实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中国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海量的贷款数据库的信息平台。国内银行可以此为基础,充分发挥该系统的数据资源优势,并不断完善系统信息,进而建立我国自己的违约数据库。
第三,加强违约概率测度模型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基于中国银行业所处的经营环境,以及历史实践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那些西方商业银行所能够应用的违约概率模型,却并不一定能够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但我们可以借鉴这些违约概率模型的测度思想、方法与过程,结合数据积累的情况实现由简单模型到复杂模型的过渡。比如,可以根据已有年份评级结果数据的积累,运用信用计量模型对已有年份的每一信用等级的转移概率和违约概率进行测度,进而形成内部的信用等级转移矩阵的测度,以后随着年份数据的增加,再不断调整。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就可以建立起我们自己的内部转移矩阵模型。
另外,结合我国贷款企业的实际信用情况,转移矩阵模型中各个信用等级违约概率测度除了要考虑行业因素、经济周期性因素的影响以外,还要考虑地区、规模以及企业所有制性质等因素的影响。
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手段包括中止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强行履行。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
一、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手段有哪些?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二、违约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等。
综上所述,双方订立合同后,在合同期限内,如果一方逾期对方可能存在违约风险,为防止发生实际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些救济手段。比如提出中止合同,防止违约发生。或者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如果产生真实违约行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风险怎么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合同违约的,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继续履行。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双方当事人鉴定合同后,一方有违约行为,而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无法判定违约责任的情形,受害方可以选择更换、退回、另外协商约定或者赔偿等方式来补偿;
(3)赔偿损失。违约的一方应当依法赔偿受害方相应损失;
(4)定金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赔偿责任,不履行一方必须赔偿相应违约金。
合同违约怎么起诉?
起诉合同违约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第70条规定: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那么,公约第67—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如买方有权采取撤销合同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降低价款、请求损害赔偿等
先例约束力原则 [编辑本段]概念十九世纪上半叶确立起来的“先例约束力原则”(Rule of Precedent)是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编辑本段]内容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
a.上议院(HouseofLord)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过去,上议院本身也要受它所作出的先例的约束,但1966年枢密大臣宣布,以后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使上议院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变它以前所作出的先例。
b.上诉法院(Court of Adpeal)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c.高级法院(High Court ofJustice)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binding effect),对高级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王冠法院(CrownCourt)也有很大的说服力(persuasiveeffect)。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是整个判决的全文都构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该判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只有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编辑本段]补遗2009年10月1日上议院(House of Lord)正式被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Kingdom)取代。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Justiciary)审理,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
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特征: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4、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
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为补偿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1、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并可申请法院、仲裁机关适当增加、减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赔偿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