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分析 呼格吉勒图案分析如何看待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qq745048485 2024-11-23 阅读:1

一、反映了中国司法纠错的态度和决心

呼格吉勒图案分析 呼格吉勒图案分析如何看待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从结果上来看,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杀人强奸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我们看到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精神,按照无罪推进的原则作出改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法制精神,在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倡导依法治国这样大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坚守法制的精神,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依法作出改判,充分体现了我们人民司法为人民,彰显了司法公正的精神。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这个案件有典型意义,因为这是一起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也不同于赵作海案那种“亡者归来”的情况,所以有着特殊的意义。呼格案的再审宣判,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坚持疑罪从无的体现。就这个案件来说,它里面有一些有罪的证据,也有很多矛盾的证据,一些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从这个角度来说,坚持疑罪从无,也是法治的进步。应该说,法院纠正自己的错误,需要勇气,也要承受压力。我认为,在这方面,内蒙古高院很有担当,这种做法也会提升内蒙古高院的公信力。

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这个案件,是用现有证据推翻以前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纠错的勇气,是体现司法机关积极纠错的典型案件。呼案改判,无论是坚持疑罪从无理念,还是进一步确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都将对提升今后的案件审判质量起到重要作用。这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实事求是、疑罪从无法治精神,也反映了法院的担当,彰显了司法的自信。

从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到聂树斌案启动复查程序,可以看到中国司法纠错的态度和决心,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是中国司法机关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4、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通过案件的再审应该说是恢复死者名誉,还死者的家属一个清白,这是最基本的人权的保障,意义比较重大。

5、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司法为民,喊上三年,不如复查几个呼格案、聂树斌案。让人民得到看得见的公正。为近期全国司法付诸实干叫好。希望启动更多社会呼声强烈的明显冤假错案复查。

已经展开了对当时办案人员的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追责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追责名单

1、冯志明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

2、刘旭时任刑警队长

3、任俊林、赵月星时任刑警队副队长

4、彭飞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5、苏明一审的审判长

6、宫静、呼尔查一审代理审判员

7、杨小树终审的审判长

8、王智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是指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得到证实: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已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纠正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我认为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敢于认错、敢于负责的精神,体现了司法进步。当然,发生冤假错案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有关部门应当引以为戒,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当初此案在短短61天时间里,就走完了刑拘、批捕、起诉、一审、二审、死刑执行的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证,在证据严重存疑的情况下,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匆匆处决。

这次《决定》再次重申: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这些字,不是普通的字眼,字字后面都有难以计数冤案的教训和无辜者的血泪;守住了这几个字,就能杜绝冤案,否则就是公正底线的崩溃。这些年从赵作海案到浙江叔侄冤案,再到念斌案,案情虽然不同,但总还是法官没能坚持“疑罪从无”这四个字。

其次的问题是,司法底线没能守住,“冤案”发生了怎么办?《决定》明确“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但此案中从“真凶出现”到如今已经有9年,却刚刚等到重审的机会。这次《决定》也提出“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但我们希望此案在重审的之后,尽快启动责任官员的问责机制。

更要思考的另一个问题是,呼格吉勒图的亲属目前一直在上访。这给亲属本人、给信访机关都带来了压力。“诉访分离”也是这两年明确的改革目标,这次《决定》也予以重申。但“诉访分离”的前提,是司法机关要做好分内的事。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就应启动重审程序,所以本案早在2006年“真凶认罪”时就应重审,而此案却一直处于在法律程序之外的“重新调查”中,这说明法律有被架空的可能。司法不能起到终局解决的作用,上访就是必然的结果。不肃清司法积弊、不解决“存量问题”,诉访分离的改革目标就无法实现。

愿呼格吉勒图案的重审,成为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最新案例。

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严格落实证据制度。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证据收集合法);证据裁判规则(依据证据裁判案件);证据要形成完整的链条,排除合理怀疑(孤证不能定案,不轻信口供)等。

严格适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坚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反对法院的形式审判主义。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辩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