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留置案 失职渎职留置案底怎么办

qq745048485 2024-11-23 阅读:1

专业分析

失职渎职留置案 失职渎职留置案底怎么办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留置后一般有两种结果,具体如下:

1、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留置对象一般都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一般也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这也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2、解除留置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时候,可以随时采取解除措施。

一、留置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在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监查部门解除留置措施,将留置人员交给检察机关;

2、采取留置措施后未发现犯罪行为,监查部门认为可以解除留置或者留置期限届满后,应当撤销案件,解除留置措施;虽不移送司法机关,但仍可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党内处分、对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监查建议。

二、留置的对象范围具体如下:

1、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总之,留置后一般有两种结果,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留置后无罪释放的概率不大。留置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的强制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由监察委将实施留置,留置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最终由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相应法律法规做出判决。

留置适用的情形有:

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第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第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第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第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对公职人员进行留置的,一般是需要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所以是比较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监察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了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一般情况下,讯问时间应当尽量安排在白天或者夜晚十二点之前,讯问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过长。

调查人员讯问被留置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也可以让被留置人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笔录应当由被留置人阅看后签名,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

扩展资料

留置的条件:

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

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