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 比赛)

qq745048485 2024-11-23 阅读:1

(五)坚持准则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 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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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坚持准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

注意:准则所包括的内容

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规定

(1)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则可私下向独立的咨询师或会计职业团体寻求建议,以便采取可能的行动步骤。

(2)若自己无法独立解决,可与最直接的上级一起研究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

(3)若仍无法解决,则在通知直接上级的情况下,可请教更高一级的管理层。若有迹象表明,上级已卷入这种冲突,职业会计师必须和更高一级的管理*商讨该问题。

(4)如果在经过内部所有各级审议之后道德冲突仍然存在,那么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舞弊,职业会计师可能没有其他选择。作为最后手段,他只能诉诸辞职,并向该组织的适当代表提交一份信息备忘录。

我国会计人员如果遇到道德冲突时,首先要对发生的事件作出“是”、“非”判断,如涉及到严重的道德冲突时,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准则是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的外在标准和参照。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监督时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各项准则,将单位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与准则相对照,先作出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对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不予受理。

(3)坚持准则。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和社会公众负责,敢于同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现象作斗争,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应用举例】

1.【判断】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坚持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答案:对

解析: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坚持准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

2.【单选】会计职业道德中“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是()。

A、客观公正B、加强学习

C、熟悉准则D、忠于职守

答案:C

3.【多选】坚持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包括()

A.熟悉准则,提高会计人员遵守准则能力

B.遵循准则,提高会计人员执行准则能力

C.坚持准则,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能力

D.宣传准则,提高会计人员推广准则能力

答案:ABC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

(四)支票的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

(3)免征额�

11.法律责任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2.销售额

3.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计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2.营业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代扣代缴

第三节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2.集中汇缴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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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规范和办法;

4、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责任主体;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四)原始凭证

1、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5、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记账凭证

1、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3、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尚未入账)发生错误,可撕毁并重新填制,如果入账后发现错误,应按更正错账的方法更正并签章,不得撕毁;

6、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六)会计账簿

1、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2、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5、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七)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八)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2、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5、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九)会计档案管理

1、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4、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5、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二)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4、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6、委托人义务

⑴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⑵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7、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8、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功能等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狭义)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四)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发生,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1.分类:(简答)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多选)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判断)

2.定义:(判断)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