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办证流程:
1、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以上毕业证或无业证明、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到街道劳服站办理《失业证》。
2、在街道办完证后,再持上述证件到区劳动服务中心盖章。
二、失业职工办证流程:
1、先持《终止、解除合同证明》到劳动就业市场报到登记,然后再持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及《终止、解除合同证明》到街道劳服站办理《失业证》。
2、在街道办完证后,再持上述证件到区劳动服务中心盖章。
失业证如何办理有什么流程
就业失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那么失业证如何办理?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提供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参考学习!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者在何处何机构申领失业证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求职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专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毕业前到高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申领,毕业后到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报到地人才交流中心申领。
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怎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在新一轮的就业政策中,就业困难对象新增加了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人员等。
符合上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
失业证如何办理失业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失业证所需要条件
1、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证:
①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②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④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⑤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⑥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⑦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需要哪些资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两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②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③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④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⑤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⑥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须提供司法部门证明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⑦其他失业人员相关证明。
二、失业证办理流程:
办证人凭以上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证,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到就业局进行办证,经就业局复核后审批制证。
三、领证:从办证之日起第二十日至第三十日为领证时间,代领者需带办证人的身份证代领。
四、年审:《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办理就业失业证须知
1.本市城镇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红底照片两张。下岗、买断人员需备下岗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本市农村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红底照片两张、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培训证明。
3.外市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红底照片两张、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培训证明。
4.注:2016年8月以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人员到当地就业局办理。2016年8月以后所有退伍军人,持个人档案到民政部门开自主创业证明,到市就业局办理
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说明及优惠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个证件都与持证人身份证相对应,每位劳动者只能拥有唯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并且证件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就业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只有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一、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样式印制,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免费发放管理。
二、有哪些人可以到我中心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至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中专以上学历的学生,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均可到我中心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
第一步: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就业创业证》申领登记表.rar或到现场领取,如为委托代办,需同时提供申请者本人确认并签字的《代理递交申请材料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单位集体申请办理时,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加盖单位公章(信中明确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及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
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学历证明、本人近期两寸红底免冠相片2张,并视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认真详细填写《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表》{求职方向}
2、已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其所在单位证明由单位统一办理。{就业方向}
3、已从原就业单位离职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失业方向}
4、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创业方向}
第三步:现场办理
符合条件的同学携带资料来我中心现场办理。我们的地址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66号。可乘坐870、877、817路公交车到省政务中心站下车,丽华甲第苑北门对面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一层67号窗口。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7.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失业职工办证程序:
1、先持《终止、解除合同证明》到大连市劳动就业市场(莲花大厦后面)报到登记,然后再持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及《终止、解除合同证明》到街道劳服站办理《失业证》。 2、在街道办完证后,再持上述证件到区劳动服务中心盖章
《失业证》的办理
1、城镇失业人员(失业青年、失业职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到所居住的街道劳动管理服务站办理《失业证》,并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登记造册,加盖钢印。
2、废业或自行倒闭企业的职工,须持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本人身份的有关材料(档案),到所居住的街道劳动管理服务站办理《失业证》,并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登记造册,加盖钢印。
3、《失业证》丢失后,必须由丢失单位或个人向发证部门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三个月后再予以补发。
4、1998年后应届高中毕业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后持劳动预备制毕业证方可办理《失业证》。
5、就业转失业的人员须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与求职登记后,方可办理《失业证》。
6、工作调动时间,由于本人或调入单位原因落不了关系的,半年后收回调转表,办理《失业证》。
7、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人员,在代理期间不予办理《失业证》。
8、残疾人不予办理《失业证》。
《失业证》的使用
1、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报名招工、招聘;用人单位持被招用人员的《失业证》办理就业手续。
2、失业职工凭《失业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一经录用,录用单位要在本人《失业证》的“就业情况”栏内按规定填好内容,经劳动部门盖章。
4、因各种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必须按《失业证》“职业变更的情况”栏种的要求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交给本人。
5、失业人员凭《失业证》申请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废业时,由工商部门开具废业证明后,可参加社会用工招聘。
6、每年10月15日-11月15日,到街道劳服站年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各地失业保险的申领流程不太一样,具体请以当地最新政策法规规定为准。
以石家庄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工作流程为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与待遇审核流程为: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1)失业人员持本人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
(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
(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
(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
(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按月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制定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按月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划入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个人账户;
(2)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持申报材料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一次性申领手续;
(3)住院医疗补助金办理手续: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4)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5)医疗保险费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市失业保险处提出书面申请;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凭缴费证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贴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处据实核定。
扩展资料: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