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
一.收购者持股30%后的要约收购
当收购者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该投资者可能有三种选择:一是不再增持股份;二是减持股份,每减少5%时需要报告和公告;三是继续增持股份。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就产生了要约收购的强制性义务。
因持股变动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
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做出公告。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收购人不得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假设A公司入市并逐渐增大对B公司的股票持有量,这个过程将伴随大量的信息披露义务。当A对B的股票持有量达到一定比例时,例如达到B公司所有发行股的30%时,法律将要求A公司必须发出一个收购要约,对象是B公司所有的股东。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说明有无将被收购公司终止上市的意图;有终止上市意图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显著位置做出特别提示。这个要约的实质是一个公开的招标,表明A公司作为收购人承诺按一个高于市价的价格买进目标公司B之股东所有愿意卖出的股票。
30%这个股票持有点是收购要约的启动点,当然各国对这个启动点规定各异,有的是35%,有的是30%。但无论如何,在这个启动点之前,收购人持有量的增加犹如小河流水一般逐渐汇集;而一旦达到这个启动点,便将以收购要约的形式向B公司的股东一下抛出巨大的买盘。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
面对这样的要约收购,B公司的股东将作出卖还是不卖的决定,当然这个决定的作出很可能受到B公司董事会的影响。A公司的收购行动有可能是善意的,也有可能是恶意的。如果是善意的,就说明A、B公司的董事会事先已经接触并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所以B公司董事会将影响B公司股东接受A公司的收购要约。如果这是一起恶意收购事件,B公司董事会便会起来实施反收购措施,当然包括劝说B公司的股东不要接受A公司的收购要约。但是,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显然,B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只能诉诸于感情和劝说,股东自己的判断才是决定性的。影响股东决定的因素可能有很多,A公司的收购价格是重要的因素之一。A公司显然要以一个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要约,其中的差价就是"收购溢价"。收购溢价越大,对B公司股东的吸引力越大,收购成功率越高,但收购成本也变得越大。
新的收购管理办法对要约收购价格规定了一些原则:
一是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A、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B、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二是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A、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B、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上述价格确定原则做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收购人提出的收购价格显失公平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做出调整。
二.要约收购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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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的启动应是强制性的,即如果收购人持股量达到启动点,就要自动进入了要约收购的阶段。建立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目的仍然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预先收购阶段,A虽然拥有了B公司30%的持股比例,但可能并未达到对B的控股地位,需要继续收购。如果继续收购再使用预先收购中的集中竞价方式,将不利于广大投资者,因为持股30%的A公司已经处于优势地位,其他股东已经没有能力与之抗衡。于是要求收购人应向所有剩余的B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一个显著高于市价的价格受让所有愿意卖出的B公司的股票。
如果在达到要约收购启动点之前,A公司已成功完成了对B公司的控股收购,目的已经达到,就没必要再收购下去了。要约收购制度的强制性就在于,如果达到启动点,不管是否完成控股收购,要约收购都将不以收购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启动。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给目标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一个出售其股份的选择权。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是一种"半强制"的要约收购制度。这表现为对要约收购启动规定的两个例外条件:一是《证券法》给收购人一个是否"要继续收购"选择权,如果A认为达到30%的持股地位后已经控股,不必再继续收购,则不会引起要约收购;二是证监会有豁免权,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收购人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继续进行收购的义务。
新的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获得豁免的,可以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
三.收购要约期满的法律后果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A公司收购成功与否系于B公司股东接受要约的程度。如果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结束时,A公司收购到足够的份额,达到控股B公司的地步,或达到法定的控制比例时,A公司收购成功。如果没有达到足够的持股程度,A公司还可以发出新的收购要约,进行新一轮的收购。
当收购期限已满,收购人所持的目标公司的股份的比例不同,其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1.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如果在75%以下,则收购者收购成功,成为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的上市地位不变。
2.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这实际上就是"吸收合并"。�
四.保护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权益问题
例如,刘总是鲨鱼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他是一个雄心勃勃的人。今天他要开始认真考虑收购上市公司南长久公司的一些细节问题了。出于一个精明企业决策者的算计,他想把这起已经箭在弦上的收购行动干得漂亮一些,那就是花最少的本钱,得到最成功的效果。于是刘总在他的脑子里渐渐成型了这样几个想法:
想法1:据悉丙公司也早有收购南长久公司的意向。为此把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定为4天,让对方来不及提出竞争性收购要约,另外也能在时间上给南长久公司股东们施加卖出的压力。
想法2:把要约收购分成两段,前一段用高一些的价格收购南长久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比如说51%;待大势已定,再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剩余的股份。或者分成若干段,每段都是一个独立的收购要约,价格试探性地逐渐提高,直到吸引到足够的股份卖出承诺;每段适用各自的价格,显然可以减少成本。
想法3:只向南长久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比如说向70%左右的股权出售动机相对强烈的股东发出。而对另外的有"顽固"倾向的股东"不予理睬"。一方面减少成本,另一方面对收购的成功率影响不大。
想法4:对承诺采用"先来后到"的方式,来一笔成交一笔,买到足以取得对南长久公司的控制权时止。这样众多的股东将面临卖出的压力,因为如果不及时接受收购要约的话,就可能错过这个高价卖出的机会;那么股东们就不得不争先恐后地接受要约,收购就变得顺利了。
依照这些想法行事必将违反法律有关保护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规定。法律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应被平等对待;同时应赋予他们个人足够的权利来对抗远比他们强大的收购人。关于保护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不被收购人所侵扰的法律规定主要为:
1.承诺的撤消权及要约期限问题
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易被侵害的根源就在于他们是一个分散的群体,在信息交流存在障碍或成本巨大的情况下很难达成对他们来说是最优的决策;而与他们交手的收购人则是一个精干、灵活、机动性强的小团队。
为此,法律赋予受要约人即目标公司的股东以承诺撤销权,而对要约人即收购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主要表现为对要约人所规定的要约期限的限定。从而使目标公司股东在整体上增加了同收购人谈判和对抗的能力。
受要约人的承诺撤销权的内涵是在要约期限结束之前(即在整个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人可以随时撤消其对收购要约的预受承诺,有权宣布其预受承诺为无效。显然,这样便给受要约人一段合理的时间搜集信息、进行分析和作出决断。不必急于作出仓促且无法挽回的承诺。
根据传统民法及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如果没有确定才由法律根据合理的原则加以推定。与这一传统法理不同,证券法要对收购要约的期限加以限定。这包括对底限和上限的规定。根据《证券法》收购人确定的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应不少于30天。少于这个数字的期限设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一般不能撤销要约,而受要约人可以作出限期内随时可撤销的承诺。要约的条款可能会在要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那么自变更开始,应该留给或追加一段合理的时间给受要约人来对该变更作出考虑和反应。
2.所有股东平等原则
除收购人以外的目标公司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股东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应被平等地对待,不同类别的股东应获得同等基础的待遇。其意义首先在于应该让所有的股东拥有同等的"出逃"和享受收购溢价的机会,禁止歧视;其次在于保护股东整体的利益,因为逼目标公司股东于"或卖出,或放弃"困境的收购人免不了通过把目标公司的股东们差别对待、分而制之的方法来完成。
股东平等原则大致包括如下的内容:
首先,一项收购行为如果被认定或归类为是要约收购--不管是在强制要约收购程序中还是收购人自愿发出的要约收购中--该收购要约应向所有的除收购人外的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我国法律规定要约应向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人在有效期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其次,发出要约后,股东待遇平等。要约的条件应适用所有发出承诺的股东。当收购要约的条件发生修改变更时,那么所有有效承诺的股东最终都应适用同一个收购条件,而不能让修改前承诺的受要约人适用一种条件,修改后承诺的受要约人适用另一种条件。
再次,要约有效期的效力适用于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在要约有效期届满的那一刻,股份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不能发生有的股东在有效期届满前便与要约人达成合同,而有的股东要在其后达成。
3.部分要约收购问题
部分要约收购是相对于全面要约收购而言。二者都是属于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开发出收购报价的行为。只不过部分要约收购的目标是取得目标公司低于100%股份份额,而全面要约收购的目标则是取得目标公司100%的股份份额。全面要约收购也可能导致部分持股的情况,因为有些股东将不愿接受该收购要约,但这并不影响其全面要约收购的性质。
有时要约收购并非出于法律强制,而是由收购人自愿采用的,这时为自愿要约收购。自愿要约收购可能是全面要约收购,也可能是部分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常常是法定的全面要约收购,那么是否有可能属于部分要约收购呢?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根据《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法律承认要约中载明"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情况。
一般认为部分要约收购是一种鼓励和促进收购行为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要约人以有限的资源和财力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激发市场中资本的活性。但有人认为允许部分要约收购将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而且导致目标公司股东强迫性的增加。根据上文的对股东平等原则和"强迫性"问题的机制分析不难发现,允许部分要约收购的确有对目标公司股东不利之虞。另外部分要约收购操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构成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规避。因为后者的制度目标在于给所有剩余股东一个"分享收购溢价并逃跑"的机会,如果允许收购要约中的预定收购数额过小的话,或者仅仅是象征性的一个数额;那么目标公司股东所得到的"分享加逃跑"的机会将变得极不充分而名存实亡。
要约收购的程序操作: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三、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扩展资料
要约收购报告书
以收购要约方式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收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5.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二、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其他要求
1.收购人属于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参与一致行动或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各成员可以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以全体成员的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2.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3.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4.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5.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要约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6.收购人可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考|试/大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7.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8.收购人的律师受收购人委托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就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9.收购人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所服务的专业机构应书面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要约收购
法律主观:
一、要约收购应当注意的规制
要约收购的注意事项:
(一)收购价格的确定:对同一种类的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二)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期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预售的股份。预售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售要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布本次收购的结果。
(三)收购要约的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证监局、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更改其收购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应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四)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和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收购要约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要约收购应该如何了结
要约收购如果批复通过,可以进入要约程序。公告要约开启,就可以进行申报。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溢价20%豪气买股:高溢价要约收购又来!如何操作请看这十问十答
胡华雄
A股市场又来要约收购了,这次的主角是钱江水利。
简单来说,就是钱江水利的大股东愿意出高价买你手中的股票。
它想以15.36元/股的价格,最多买入占公司总股本10%的股票,如果你有钱江水利股票,可以选择以15.36元/股的价格卖给它。
钱江水利在公布要约收购方案前的股价为12.80元,15.36元的要约收购价较上述价格足足溢价了20%!是不是有一种“捡到宝”的感觉?
这不,在12日晚间公告要约收购的消息后,13日公司股价就先来了一个涨停!
不过普通投资者最后是否真能“捡到宝”?从以往案例来看,还是个未知数。
1钱江水利股东溢价20%发起要约收购诚意满满!
先来看下钱江水利要约收购要点:
简单来说,普通投资者可以在2018年4月17日起算的30个自然日内,申报接受要约,当然也可以不接受,并非强制。
为什么要发起要约收购?公告表示,是控股股东中国水务基于对钱江水利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巩固国有股东对于旗下上市公司的管控和决策力、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实现国有资产和股东价值的保值增值之目的。
这里有一点非常重要,即最终的要约收购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预受要约股东是否能实际获利,以及获利多少。
要约收购结果既包括收购人最终能收到多少股份,也包括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有多少股份能被收购。
分两种情况:
A、第一种情况: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不高于
35,299,576股(即不高于要约收购数量),则收购人全额收购被股东预受的股份;
B、第二种情况: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5,299,576
股(即超过要约收购数量),则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本次要约的预定收购数量÷要约期满后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具体到钱江水利的要约收购,计算公式可进一步细化为: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35299576÷要约期满后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其处理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从上面的规则可以看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没有超过
35,299,576股,收购人能将投资者预受要约的股份以15.36元/股的价格全部买下,反过来说,即投资者将预受股份以高价全部卖给了收购人,投资者一般都能盈利。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一旦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5,299,576股,那么结果就是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股份不能被收购完,会导致被收走部分能盈利,但未被收走部分不能保证盈利的情况。这样就会产生风险。
特别是对于那些要约收购公告后,突击买入的投资者来说,其风险将会更大。
举个例子:
M公司大股东要以12元/的价格要约收购1亿股股票,公司股票在要约收购公告前的股价为10元,有投资者之前并未持有M公司股票,但看好其中的套利机会,决定在复牌后以11.5元/股价格买入10000股,要约收购期满后,公司股价为11元。
不同情况下的盈亏状况迥异: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没有超过1亿股,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全部被收购,其盈利=(12-11.5)*10000=
5000(元),盈利5000元。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为2亿股,按照公式计算,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有一半被收购,另一半不被收购,其盈利=(12-11.5)*5000+(11-11.5)*5000
= 0(元),不赚不赔。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为4亿股,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仅有1/4被收购,有3/4不被收购,其盈利=(12-11.5)*2500+(11-11.5)*7500
=—2500(元),将亏损2500元。
看到没?赚不赚钱,赚多少,基本取决于最终接受要约的股票总数,这个不到收购期结束,根本不知道,风险点就在这里。
当然,对于原本就持有M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而言,以接受要约的方式进行套利,获利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
22018要约收购已出现几起收购结果迥异
2018年以来,已实施或已明确实施期限的要约收购案例并不算多。
沪市方面,除了钱江水利外,还有3月份实施完毕的爱建集团,以及1月份实施完毕的汉商集团。
深市方面,云南城投和建新矿业年内要约收购已实施完毕。
从收购结果来看,爱建集团和汉商集团由于给出的要约价格较高,接受要约的申报较多,最终每个预受要约的投资者预受股份按比例被收购;而云南能投和建新矿业的要约价格相对于二级市场价格吸引力不大,接受要约的申报相对较少,最终每个预受要约的投资者预受股份全部被收购。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新矿业要约收购中,是伴随着建新矿业的破产重整。国城控股是作为重整方参与建新集团破产重整,要约出价较低,甚至较收购公告前收盘价出现折价,普通投资者接受要约基本无利可图,这一案例较为特殊。
附要约收购十问十答:
1“收购”我还懂一点点,“要约收购”完全蒙圈,咋回事?
要约收购分为两部分,要约和收购。简单而言,要约收购其实就是一个土豪股东(或者行动一致的一群土豪)对全体股东发出承诺,将以某一确定价格购买大伙手里持有的某公司股票。其他股东可以卖,也可以不卖。
土豪股东手里有大把钞票是肯定的,但是发红包的诚意足不足,是发100元还是发1分逗你玩儿,诸位投资者就需要好好掂量一下了。
2发红包的诚意,怎么看出来呢?
一看红包数量大不大(收购价格),二看红包个数多不多(收购股份数量)。
举个例子,一个现价10块的股票,张三12块要约收购,李四8块要约收购。谁诚意足?
再看数量,10块的股,12块要约收购,溢价率确实挺诱人,但是,他只收购10%的股份,那剩下的咋办,还是得自个儿留着。所以这风险敞口挺大的,不敢玩。
3万一收购方只要2万股,有4万股要卖给他,怎么办?
应该就是按比例去分配,比如说你有200股,收你100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4有的公司要约收购价比市价还低,脑袋被驴踢了吗?
这种可能是触发要约收购条件,又没申请豁免,所以搞个低价,让你不接受要约。比如说这个,计划收购几亿股,结果收到了2股,来来回回发了一堆的公告,停牌复牌,会都不知开了多少,收到2股,我就呵呵了。这心情,就跟抢到一分钱的红包,不够流量费有得一比。
5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现在券商交易软件基本都已提供预受要约选项,以民生证券软件为例,在证券代码栏输入申报代码和预受数量后即能接受要约。
6我前面同意卖给收购方,但后来股价涨起来了,可以反悔吗?
可以。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所有的预受要约都只是暂存在中登公司,撤单时“买入”即可拿回你已“卖出”的股份。但切记,在要约期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不能撤单!
7公司股票停牌期间能不能操作?
可以。停牌期间仍可办理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8如果后面公司更改了方案,以前挂的单还有效吗?
无效,会自动撤销。如果你接受新方案,要重新挂单。
9已预受要约的股票是否可以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
10要约收购会导致公司退市吗?
在A股基本不可能,毕竟壳还是很值钱的。不以退市为前提的要约收购案例,收购方会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将采取各种合规手段,确保本次要约收购不触发退市。因此,对于选择继续持股的投资者,可以在要约收购后,正常买卖该公司股票。
按照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0%,将退市,但会有很多方法来规避出现这种极端情况的,就算万一出现,也有缓冲期来应对,所以不要担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