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型号:Xiaomi 12S Pro
系统版本:MIUI 13.0.13
软件版本:支付宝10.3.20.8500
扬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可以通过点击支付宝市民中心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
点击市民中心中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1、点击市民中心
在支付宝界面点击市民中心。
2、点击公积金
在市民中心界面点击公积金。
3、打开公积金提取
在公积金界面点击公积金提取即可进行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指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位于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103-105号,担负着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任。
中心下设仪征、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化纤和江苏石油勘探局6个分中心及城区、邗江2个管理部,内设办公室、业务处、财务处、信息处、稽核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扬州中心)秉持服务共享理念,深化区域合作,打破数据壁垒,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业务。
荣誉称号
从根本上解决异地职工办理业务的“多地跑”“折返跑”难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2022年,扬州中心直属管理部获评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表现突出服务窗口,和扬州市人民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荣誉称号。
截至目前,扬州中心线上共受理跨省通办业务约2.83万笔,接待群众咨询近7500人次,线下通过跨省通办专窗共受理业务1574笔,接待群众咨询近1500人次,受理异地职工在扬州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092笔。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公积金提取可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银行申领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的公积金将直接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就是用于职工在购买房屋或租房时所用,只要符合条件公积金提取条件下就可以提取出来使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品牌型号:Xiaomi 12S Pro
系统版本:MIUI 13.0.13
软件版本:支付宝10.3.20.8500
扬州公积金提取出来可以通过点击支付宝市民中心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
点击市民中心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1、点击市民中心
在支付宝界面点击市民中心。
2、点击公积金
在市民中心界面点击公积金。
3、打开公积金提取
在公积金界面点击公积金提取即可进行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