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房产税一年交一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
法律客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是一年交一次。
目前房产税仅在个别试点城市实施,但是关于房产税这一政策,也是有些具体规定的。根据暂行条例,其中就规定了房产税是按年征收的。所以,房产税是每年都需要交的。
但是房产税的纳税时间却不是固定的。这是因为在目前的政策下,实际上每个省,甚至每个城市的纳税时间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房产税的纳税时间也没有固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从第2套房子开始征收,房产税征收的规定如下:
1、对于首套房是免税,如果是二套及以上的房子,按照人均不超过60平米建筑面积免税,超出部分征收,各个地方征收的方法不一样;
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的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的依据,向产权的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征收,房产税的纳税时间如下: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是可以一年分两次或者一次性征收。每年的5月交上半年的税,10月交下半年的税,也可以5月的时候一次交清。根据法律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分期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简单概括为:所有的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都在范围之内。
1、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凡按季纳税的,一年分四次组织征收;凡按半年纳税的,一年分两次组织征收。其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2、对于房产出租取得租金的,在收到租金时按租金收入的12%(用于居住的按4%)缴纳房产税,对一次取得数年租金的,可考虑按年缴纳房产税,但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出租部分的房产不再按房产余值的1.2%征房产税了。
3、对于按季缴纳,是在季度内,还是在季度末(即季度结束的下个月)缴纳,目前尚有争议,但总的影响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