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23 阅读: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诉讼时效中止恢复后案件的审理时限还是从法院立案以后的六个月之内审结,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跟法院的审理时限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关系,诉讼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止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中止恢复后一审案件的审理时限一般六个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不能延长,若三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在当事人还没有起诉之前就开始计算的,单纯地针对诉讼时效中止这件事情来说,从中止时效消失以后是接着之前的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至于说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即便之前没有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止的任何情况,也都是一样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上级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执行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民事诉讼涉及到法院开庭审理,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审理的情况,被称为中止审理,待时机成熟法院会再次通知开庭的时间。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况分为很多,在正文中为大家一一罗列了,遇到实际情况可以根据法院的要求灵活解决。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