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追索劳务费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
湖北驰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罗圣中的委托,指派陈忠强律师担任其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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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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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商行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的调查和参加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提供《空调安装记录》和《风口厂订货单》、《风口出货清单》证明,原告自
2016
年起承揽被告所销售空调的安装业务,并提供相关辅料。至
2016
年
8
月
2
日,被告还欠
1300
元报酬未结清。后双方继续合作,原告为其安装空调
22
处,安装费共计
62878
元;提供空调辅料
37
件,价值
2893
元。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双方对账,被告经营者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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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欠付原告的安装费
42600
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
二、本案债务应由被告经营者舒苗苗承担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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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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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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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故本案债务应由舒苗苗以其财产承担。
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履行债务
2018
年
11
月,原告见被告转移有财产之嫌,遂要求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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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并结清费用,双方在对账之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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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无钱支付但可以立下欠条再筹钱偿还。原告担心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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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只得同意其出具“欠条”,欠条上的还款日期是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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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所写,并没有与原告协商,更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写下欠条之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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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接原告电话,原告在无法联系到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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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曾几次到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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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讨要并与其家人发生纠纷,当地派出所曾出面处理。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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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人拒不提供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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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联系方式,帮助其恶意逃避债务。其种种行为,已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
综上,被告经营者舒苗苗欠债不还,恶意逃债,已对原告的债权构成了严重危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湖北驰师事务所
代理人:陈忠强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