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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分析:辽宁省律师综合管理系统纵贯司法业务的各级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和管辖范围内各个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四个层级,覆盖律师业务、管理、监督、考评各项工作,是律师行业人员的专业、共享、规范、安全的流程化律师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5月19日,全国律协在官方网站发布4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通报。通报显示,全国律协及各地律协成立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共收到维权申请43起、投诉579起。

其中,维权申请涉及律师代理权、律师人身安全和执业权利保障、会见权保障、涉嫌妨害作证被拘留以及律师进入法院安检等方面,而投诉事由则涉及违规收费、代理不尽责、违反职业道德、虚假承诺、向法庭提供虚假材料、利益冲突以及违反会见规则等问题。

律协介入保障律师会见权

今年3月,全国律协成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强化对律师的维权惩戒工作。到4月为止,全国律协和31个省区市律师协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均成立了“两个中心”,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也基本完成了“两个中心”建设。

通报称,4月份,全国律协维权中心共收到15起维权申请,全国律协投诉中心共收到36起投诉。此外,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两个中心”共收到维权申请28起,共收到投诉543起。注意到,此次全国律协还一并通报了4起具有代表性的维权、投诉案事件。在律师维权方面,典型案例包括维护律师会见权与协助处理律师被拘留案两方面。

通报称,2017年4月5日、4月7日,福建旭凯律师事务所陆律师两次依法向建瓯市看守所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要求。看守所向南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汇报后,以该案犯罪嫌疑人涉黑和涉恶势力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南平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接到陆律师维权申请后,与南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协调,陆律师被获准会见嫌疑人。

另一起案例显示,2017年1月5日晚,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2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仍在侦查阶段。兰西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没有依法通知绥化市律师协会。

2017年3月1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接到绥化市律师协会的报告后,高度重视,会长李亚兰、副会长李泽林前去了解情况。李泽林副会长去看守所看望了刘律师。4月7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开会研究此案。鉴于事态的严重性及紧迫性,省律师协会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刘律师取保候审。

辽宁一律师会见时为在押人员提供香烟被处分

在投诉类典型案例中,全国律协通报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改试行后首例律师被中止会员权利的案件。

通报称,辽宁抚顺市律协接到市司法局转来的《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指称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王宝文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时,违规为在押人员提供香烟。

抚顺市律协调查后,认定王宝文律师确有为犯罪嫌疑人传递香烟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决定对王宝文律师给予中止会员权利9个月的纪律处分。

另一起被投诉典型案例则与律师履职不尽责有关。通报显示,广东粤鑫(珠海)律师事务所陈潮辉律师在代理投诉人与市政府违法征地拆迁纠纷一案中,耽误了当事人3年的时间,使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投诉人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其损失。

珠海市律师协会立案后展开调查,委派专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认定陈潮辉律师在签署提供的格式《委托代理合同》时未谨慎审核,导致约定不明;在签订《授权委托书》后,又擅自修改委托事项。这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珠海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陈潮辉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全国律协在通报中表示,各地律协要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加大维权、惩戒工作力度,引导广大律师和当事人了解掌握近期出台的维权、惩戒规则和相关制度,把维权、惩戒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惩戒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律援助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法律援助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社会救助覆盖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监管制度,并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申请和受理审查、案件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遵守执业规范,服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法律援助基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宣传。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一)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成员;

(四)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

(五)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第九条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民,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