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投资公司,是指汇集众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既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涉足产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各类企业。
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参加企业的创建和经营活动、提供中长期贷款、经营本国及外国政府债券、基金管理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自己的债券、股票或基金单位,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接受委托存款等。
狭义的投资公司,则专指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主体,这是依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经由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定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该公司的资产。
拓展资料:
根据投资公司的业务内容来区分它的企业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投资类型:
1.股权投资
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具体来说,它是指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2.债权投资
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公司债券、购买国库券等,均属于债权性投资。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3.证券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投资公司
投资担保公司由董事会总经理经理销售部财会部评估师行政人事部如果条件充裕的话,也可以组织一个企业宣传部门网站设计部门
第一是要写明保证事由,第二是要写明保证内容,第三条是保证责任,第四条是保证方式。
第一是要写明保证事由。由保证人某某对某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文件和补充协议自愿向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保证。第二是要写明保证内容。1、税、费。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违约。第三条是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偿付保证人首先应自行对经济和民事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清偿或赔偿如果保证人自行清偿或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用担保人财物和资产清偿或拆抵赔偿如果保证人不积极主动履行清赔偿责任,可以用保证人的财产(担保)物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条是保证方式。有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可选一种。
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是由世界银行发起成立的。该机构为世界银行的四个分支机构之一,其目的在于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协助会员国的经济发展。
�一、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含义及由来
�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也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由一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或公司向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担保或保险,当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后,则由国家承保机构依约定予以赔偿。
海外投资担保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保险,它是以保护本国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为目的的,而且其保险的范围限于政治性的非商业风险,并且其实施常常是与相应的投资保护协定相联系的。在本质上,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种“国家担保”或“政府担保”,因为其承保者实质上是各国的政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追溯到二战后美国的马歇尔援欧计划。后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不断扩大,为保证和促进国际间资本流动,特别是鼓励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1985年10月11日,世界银行在汉城举行年会,订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亦称汉城公约),并成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主要范围
�(一)提供投资保险
�根据《汉城公约》第二条的规定,该机构“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
至于是否可以享有该机构所提供的投资保险,则要由非商业风险的种类、投资目的与投资人的资格而定。
�(二)合作、鼓励投资与咨询服务
� 1.合作对象及业务发展
�《汉城公约》明文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与各国设立的保
险机构、私人保险业者或再保险业者共同合作。事实上,该机构开始承保后,与多个国家及保险机构签订了再保险协定,以扩展其共同保险的业务。1994年又与世界银行旗下组织、若干国家机构及其他多边组织商讨合作事宜。1995年该机构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目前该机构与很多会员国保险机构的合作关系相当密切。为促进私人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该机构又与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签订了相关协议,
� 2、鼓励投资与咨询服务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设有“外国投资咨询中心”,根据《汉城公约》的规定,该机构的目标在于“鼓励会员国之间以生产为目的的投资”。为此,该机构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将会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机会广为宣传,并根据会员国的请求,针对改善其投资环境而提供技术与咨询服务,就会员国制定投资法上的问题提供意见。
�该中心向各会员国提供有关外国直接投资方法律、政策、计划与制度上的建议,并且协助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经过多年的努力,该机构已成为一个通讯和信息的市场,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把世界范围内的私人投资者和投资中介机构以及技术提供者连接在一起,共享信息,促进外国直接投资。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
�(一)投资保险业务
� 90年代以来,该机构的投资保险业务有了显著的发展。分析多边
投资担保机构在此业务上蓬勃开展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三点:
� 1.全球性的影响有助于该机构此项业务的开展。由于许多国家
进行了经济与法制的改革,致使先前的国家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许多国家进行的私有化及自由化运动,促使投资者将兴趣转移到许多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同时,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引进外资,以获得资金,技术及如何进入国际市场的要诀。所有这些情况促进了对长期非商业风险保险的需要。
� 2.向该机构提出保险申请的总数日益增加,原因在于该机构处
理投保事宜具有相当弹性。该机构历年来不断改进其投保流程,确实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效率。此外该机构投资保险的项目及保险的条件也符合投资者的需求。
� 3.该机构一直与各国设立的保险机构、私人保险业者进行合作,
以弥补非商业风险制度的不足,并提供各种不同的投资保险项目及保险额,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因此,当其他相关业者或机构不能提供适当的服务时,投资者很可能考虑向该机构提出投保申请。此外,该机构也不断签订各种共同保险及再保险的协定,这一点有助于其保险运作。
�(二)技术援助业务
�该机构有关技术援助及法律服务的工作由投资市场调查部门及
法务部门负责。投资市场调查部门主要为发展中国家传播有关投资、商业等方面的信息,直接推动投资,多年来,它一直开展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举办了促进投资会议,建立并研发资讯系统等。
�可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国际投资保险组织,其真正的使命在于促进国际投资。该机构使得投资母国、东道国、投资者,以及国营或区域性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对外投资保险的发展,并且与私人保险业者及相关保险机构进行合作。该机构也突破了由母国主导投资保险体制或区域性投资保险运作这两种模式,进而为投资者提供了第三种选择。
(作者系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