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有些身份权是由当事人特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某人因贡献突出获某项奖励,取得一项荣誉权。有些身份权发生在亲属之间,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
内容归属民事法律体系
一、身份权包括什么
1、身份权包括以下:
(1)亲属权。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2)配偶权。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并以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
(3)荣誉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支配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身份权具有哪些特征
身份权具有的特征如下:
1、身份权以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
2、内容上权利与义务交融;
3、身份权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由自然人专属享有。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身份权的客体大致有三种说法:
一是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特定的人。
二是具有一定身份关系之他人利益。
三是身份。
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一、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亲属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亲属权是以亲属关系中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第二、亲属权是专属于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的身份权利。
第三、亲属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亲属间相互抚养、赡养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2)亲属间的监护、互助和互谅的义务。
(3)亲属间表明相互间身份关系并因此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如财产的代管、继承等权利。
二、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并以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
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配偶权是以配偶关系中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第二、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
第三、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支配权的属性。
第四、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2)配偶间的忠诚权利和义务。
(3)配偶间的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
(4)配偶间的社会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三、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支配权利。
荣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荣誉权的性质是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第二、荣誉权是以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
第三、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荣誉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荣誉接受权,即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接受有关的社会组织颁布的荣誉称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2)荣誉维护权。即民事主体保有自己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3)荣誉利益的支配权。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和自主的支配因一定的荣誉而获得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身份权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即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集合性(尤其是亲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