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各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指定管辖;或者也可以直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主观:
各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指定管辖;或者也可以直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发生管理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权,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