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会写字,打印的遗嘱老人签字应当有效。虽然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成就形式中没有明确打印或复印遗嘱由本人签字确认的法定效力(但法律也没有排除其效力),但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法律文书(比如合同成就、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书等等)都存在打印形式面经本人签字后确定效力。同时,随着办公行文规范与办公自动化的发展,打印成形成的文件比手写的更规范更明确,这种立遗嘱的形式也基本让人接受或逐步成了社会俗成。特别是在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出现的打印(非本人书定的)并经本人签名确认的遗嘱,在没有其它遗嘱或手写遗嘱对抗时,推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按自书遗嘱对待。
但是,为了防止日后因为遗嘱形式的法律适格问题产生纠纷,也为了更好的保障遗嘱继承人的权利,建议立遗嘱人在成就打印遗嘱并签名确认后,找两个见证人签名,这样就做到万无一失了,无论是按自书遗嘱对待还是按代书遗嘱对待都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规定遗嘱必须当事人自己签字,但是现实中常有老人年纪大不会写字只能按手印的情况,这种情形下遗嘱想要有效必须有其他辅佐印证条件,包括录音录像、精神状况鉴定、有可供对比的指纹等等,法院才能确定这是老人最真实的意愿。
一、农村老人不会写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订立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程序下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1、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
虽然公证遗嘱中也规定必须有老人的签字,但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
(1)、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2)、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即,老人不会签名的,可以用按手印替代写字,但公证员应提取遗嘱人的全部指纹存档。
2、采取录音遗嘱的形式。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不需要遗嘱人签名,但这个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录音遗嘱在封存时也必须有遗嘱人的签字。关于录音遗嘱,在封存时没有要求遗嘱人签字的规定。
3、在老人处于危急时也可采取口头遗嘱的形式。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符合立口头遗嘱的前提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不需要老人签字。
综上所述,不会写字或者写字困难的当事人,同样可以凭着自主意愿完成遗嘱的订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遗嘱订立不光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通过公证遗嘱、录音遗嘱或者紧急时刻的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是最正规和完善的遗嘱订立方式,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遗产继承纠纷,可以优先采纳。
二、口头遗嘱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没有立下其他形式的遗嘱或遗赠协议遗赠协议;
2.遗嘱人处于危机的情况,无法以其他方式立下遗嘱;
3.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证人在场见证。
如果口头遗嘱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应当视为有效,遗产的分配自然要按照该遗嘱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当立遗嘱人的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也会自动失去其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会写字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订立有效遗嘱:
1、可以选择代书遗嘱,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然后由其中一人代书,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
3、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直接去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死者是不会订立遗嘱的,他人书写的遗嘱按上死者的手印,属于伪造遗嘱。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死者已经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遗嘱无效。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因此该遗嘱无效。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