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法定监护人一个人有几个?一般是父母,或者是上一辈,叔,姑有时候也可以作为监护人。但必定是有监护能力的人,
问题二:残疾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几个人同时监护吗我刚刚查阅了《民法通则》、《残疾人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三个法律都对监护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惟独没有规定同一被监护人是否可以拥有多位监护人。所以,我建议您直接询问颁发《残疾人证》的同志或律师。不过,我想通常情况下,一位被监护人应当只能拥有一位监护人。《百度知道》就有专业律师解答问题,就是花的分稍微多一点。我劝您将悬赏的这些分给他们。
问题三:哪些人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健在,那么监护人就是父母,这是规定的。
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精神有问题,那么孩子的监护人是: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唬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问题四: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几个监护人?监护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以下:1?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民法院
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问题五:什么是监护人?监护人
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抚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问题六: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应该监护到子女多少岁按照法律规定
到了孩子成年之后就可以了
这是基本的孩子可以自力更生的开始
问题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几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要是按亲权确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问题八:监护人培训内容包括哪几个管理制度①监护范围:公司区域内所进行的一切施工项目,施工负责部门必须选派监护人进行施工现场监护,否则不得作业②持证工作:长期在我公司施工的外协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厂规厂纪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动火证》、《施工证》、《吊装证》、《临时接线证》、《电动工具使用证》有关票证后持证作业。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问题九:智力残疾监护人需要几个。精神、智力残疾人由于精神上或智力上的原因,在意志控制或认识事物的能力上存在缺陷,所以,为了弥补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缺陷,维护此类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们设置了监护人制度。
监护人能是一人,也能是数人。
法律上规定,虽然担任监护人的人员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限制,一人或数人均可。
一般而言,监护人的顺序为对未成年人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的顺序确定监护人。对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的顺序来确定监护人。除此之外,监护人还能由父母或者相关的政府机关进行指定,也可以由除父母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来协议确定。在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甚至可以由单位来担任监护人。在确定监护人的时候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作为监护人主要有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对被监护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是指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制度有助于满足实践中一些父母在生前为其需要监护的子女做出监护安排的要求,体现了对父母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遗嘱指定监护应当优先于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人的作用: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监护人可以有几个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主观:
指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一)如果是人民法院要指定监护人的话,是要按照顺序来制定的。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这样的第一顺序人,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第二顺位的监护人。,(二)在指定监护人的指定范围当中是存在着一定次序的,如果上文所说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话,就按照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决定。如果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不能够监护,或者是不应该监护的话,就可以顺位到第二顺位的监护人。,(三)以上是指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的范围。在整个规定当中并没有说监护人必须只能指定一个人,也就是说在监护人指定的时候,可以是同一顺序当中的多个人。,(四)例如,如果排在第一梯队的继承人可以指定的话,可以同时指定父母二人为监护人,或者是第二档次当中的兄弟姐妹,可以指定兄和姐两个人为监护人,这都是不违反民法上规定的,可以依法的行使监护权。,(五)在监护权的制定过程当中要注意,如果监护人本身已经具有了一定识别能力的话,那么要尊重他本身的意愿,例如十岁的孩子就可以在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时候自己表明想要跟谁生活,法院也会听取这样的考量,那么在其他的监护权指定案件当中也可以使用这样的原则。,《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应按照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办理。但这仅对未发生诉讼的情况而言,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则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就只能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了。在非诉讼的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作为指定机构的所在单位、所在居委会和所在村委会(以下统称有关组织)处于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这就是不仅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有权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而且当某种情况出现时,还必须担任某个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些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故本文称之为法定义务、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事实及理由:,此呈,某市XXXX社区居委会,申请人:XX,xxxx年xx月xx日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监护人可以有几个,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