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传唤是否是过程性行政行为(强制传唤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

qq745048485 2024-11-24 阅读:1

有过房屋被强制拆除经历的被征收人都会了解,在房屋遭遇强制拆除的时候经常出现多部门联合执法参与到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活动中。公安机关总以确保现场秩序为由出现在各类强拆现场。但现实中公安机关不仅仅负责维护秩序,还会变相的参与到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例如将征收人采取强制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行为,等被征收人再次回到家时房屋早已经被夷为平地。

强制传唤是否是过程性行政行为(强制传唤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近日就有这样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村拥有房屋一处,并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当事人一家常年在此地居住。2020年3月,当事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未与征收方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且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

2022年6月29日上午9时,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征收办的多名工作人员突然强行闯入当事人家中,将当事人强行扭送至特巡车后,公安机关民警将当事人强行带离现场,然后通过暴力的方式将当事人的房屋强制拆除,等当事人再次被送回家里的时候发现房子强拆结束。

面对上述案例中的情况被征收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但是对于公安机关对自己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往往疏于考虑。这篇文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为您深入解析房屋面临强制拆除时公安机关将被征收人强制带离现场此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能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吗?

一、强行带离现场行为是否合法。

强行带离现场实际上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所谓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赋予的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公民权利或者强制履行义务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有权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相关人员实施强制带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盘问、强制传唤、限制活动等强制措施。如果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办案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充办理批准手续。对于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充办理批准手续。

根据上述法条结合实际,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被征收人大概率会在现场阻止强制拆除行为的进行,此时如果有公安局在场其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能将被征收人强行带离现场进行调查询问。但是如果想要实施上述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补办批准手续,否则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

二、确定强制措施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一)提起赔偿之诉确定被告身份,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被征收人强行带离,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是适格的被告。其次公安机关一般都是依据政府的指令,采取将被征收人强制带离现场的措施,所以人民政府也应当对被征收人带离强拆现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人民政府也是适格的被告。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通过上述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确认公安机关将其强制带离现场的行为违法后被征收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如果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导致被征收人受伤,被征收人一定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就医治疗,并将CT检查报告单、医药费单据、住院病历等证据保存好,以作为对后续的赔偿之诉准备证据材料。如果没有保存证据的被征收人也不必过分担心,因为公安机关将被征收人强行带离现场过程中是否对其造成伤害,公安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征收人的受伤不是其在执法过程中所造成的,将会承担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认定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人强行带离现场时造成其受伤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还是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临房屋强拆时尽量避免发生肢体中途,做好录音录像为确认强拆违法之诉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法律问题上,我们经常会听到传唤、据传、协助调查这种词汇,虽然听起来很相似,但是其实在办案过程中以及审讯过程中,这三个词的意义都有所不同。那么传唤、据传、协助调查具体有哪些区别呢?是否都具有强制性呢?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传唤

传唤可以分为刑事传唤和公安传唤。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会提出通过法律程序质疑的非法人员。在遵守公共安全管理的情况下,经过负责公共安全机构调查服务的人员准许后,对非法人员或嫌疑人进行传唤调查。如果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场,则将成为刑事传讯。《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必须先行,传唤是进行拘传的必要程序。被传唤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必须到达指定地点,传唤机构不会派员。

拘传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迫使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出庭接受讯问。它通常用于合法传唤拒绝传唤的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留逮捕人员、未被拘留的嫌疑人和被告。已被逮捕或逮捕的嫌疑人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直接接受讯问,而不是等待审判,是强制进行听证。但是,强制传唤对拘留没有影响,审讯后,囚犯必须立即返回原处。

协助调查

协助调查是公民为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稳定社会和谐和人民生活,自愿协助警方或其他部门进行调查的行为。协助调查是一种自愿、高尚行为,不存在胁迫,因此,没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来限制和规范细节。任何知道事故的人都有义务作证,调查协助只能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这是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前程序。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下面是具体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再者,情况紧急,来不急经过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队为救火拆掉一个障碍房子。

包含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理,治安调解,执行等这几项。

调查取证:主要是询问、鉴定、辨认、检查、勘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措施等工作;

听证程序:包含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等程度,还有听证的举行程序等规定;

1.根据法律规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听证由公安机关法治部门组织实施。

3.听证设听证员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4.听证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办案人民警察;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5.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处理决定:包含行政处罚适用及行政处理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治安调解:

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七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执行:包含罚款的执行、行政拘留的执行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四条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