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总是存在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有的建设企业很少承揽工程,施工力量大量闲置,使得与其他建设企业或者个人联营;有的建设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无力完成施工任务,对承揽的工程以转包或分包方式外包。同时,还存在一种现象,就是有的企业不具备施工资质,却能利用有资质的建设企业承揽工程,其方式就是挂靠建设企业,或与建设企业联营。因此,工程承包联营已是目前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难以界定的承包模式,很难分清其与工程转包以及挂靠之间的区别。
一、工程承包联营
1.概念:工程承包联营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商以协议方式组成联营体,共同承接工程。以联营体名义,共同参加某项工程的投标并共同完成承包合同的一种承包方式。
2.法律特征:《建筑法》对联营体的规定为,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风险:工程联营体承担的工程具有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再加上工程所处的外部环境,如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技术及自然等的动态性和不确定程度高,联营体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多种风险。比如,经济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条款风险等。如果工程联营体在实施项目时,不注重风险影响,那么不仅难以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甚至还会导致整个联营体经营的失败。
为了规避风险,在签订联营体协议时,采用整体风险最小原则,即在责、权、利清楚的划分的基础上,更强调各人员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综合;将联营体作为一个系统,则整个系统的高效率为主要目标。以减少不确定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参与方的风险控制和履约的积极性。
二、工程转包
1.概念: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2.法律特征: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3.风险: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果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禁止建筑工程转包,因为转包容易使建设单位失去对承包人的控制和监督,造成投机行为,引发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但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方(建设单位)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
三、工程联营与工程转包的界定
比较工程联营与工程转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两者做如下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区分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是合作还是工程转包,主要依据是看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若双方约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则为合作联营;若第三方自行承担工程盈亏结果、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承包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则为工程转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的,转包合同无效。
在转包项目中,承包方只成立一个项目部,象征性地指定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实际施工全部由挂靠方或分包方实施,承包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不参与工程实际施工和管理,是一种“责权利”分离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因其管理上的缺位而不能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以及建筑产品的质量,因此被《建筑法》所禁止。联营项目与工程转包的相似之处在于项目营销运作的非常规性,也是资质与项目和资金结合的一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则在于:(1)承包联营中工程承包人并未将承包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而是与他人共享权利,分担义务;(2)承包联营中的工程承包人依然要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技术、经济工作,并承担责任;转包人转包工程后,则不再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技术、经济工作,也不再承担责任,该工作和责任都约定由转承包人承担;(3)承包联营的工程可能是承包人承揽的部分工程,也可能是全部工程;转包则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而不可能是部分工程;(4)承包联营除了联营施工外,还有可能存在其他的联营形式,转包则是由转承包人独立承担工程施工,不可能有其他合作方式。
四、分包改为联营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只要不符合法定的分包条件,将会被视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既不违法又能承揽工程,建设企业就该化分包为联营,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分解施工任务,达到全面履行合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除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是分包的法定要求,否则即属违法分包。当总承包单位需要将不是专业工程的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又需要把部分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时,运用分包方式显然是违法的。这时可以考虑将需要分解施工的部分工程与有资质、能胜任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联营。
五、结语
工程联营虽是从挂靠和转包模式中衍生出的,但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营施工也未加以禁止,逐渐演化成一种新的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联营已成为很普遍的现象。近年来,工程承包项目逐渐变得复杂,规模也越来越浩大,单独一家建设公司难以独立完成,因而很多公司通过工程联营的承包方式来承揽这些工程项目。但工程联营的管理难度大,对联营体的组建要求较高。联营体组建得好,联营各方的优势就能发挥出来,这样也就可以保证承包工程的成功。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合同中的“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
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第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第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第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三、工程合同的质保金是什么意思: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
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四、工程施工要遵守什么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3、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工程承包合同(格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发包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承包方)
为了明确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状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范围和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程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下列第项方式承包。
1、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包料。
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
第三条: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
二、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价格按相关定额进行增减,按实结算。
三、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条:工程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协商,签证协议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工程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未经验收而使用则视为合格工程。
第六条:保修条件及期限
保修期个月,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因甲方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不在无偿保修范围内)
第七条:双方职责
甲方:
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份,地质勘察报告份,并组织原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
三、确保乙方施工中的工作、生活环境,协助乙方协调当地群众关系。
乙方:
一、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
二、根据甲方按合同带给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三、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技术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合同工期顺延。
第八条:违约职责
乙方的职责:
一、工程质量不贴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万分之付违约金。
甲方的职责: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付的职责,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职责;
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偿付乙方赔偿金。
第九条:安全、礼貌施工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职责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职责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职责方承担职责和有关费用。
乙方应礼貌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条:附则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建筑设施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记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指定为工地代表;乙方指定为工地代表。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1.2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1.3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4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8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1.11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1.12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3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4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6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9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1.20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1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2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23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24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5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8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1.29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30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2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33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3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解释
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书面形式
1.3.1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3.3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4.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5.技术标准和要求
5.1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5.2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6.图纸
6.1图纸
6.1.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6.1.3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6.3.1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6.3.2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
6.4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6.4.1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报监理人审批,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6.4.2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6.5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发包人
7.1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1.2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照第6.3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做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
7.1.3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
7.1.4委派发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7.1.5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6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7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现场内及其空中任何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房屋的拆迁及拆迁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树木的保护或迁移、现有管线的改位或迁移等,保障现场内场地平整;
(2)提供水源及接口;
(3)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提供电源及接口;
(5)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及接口;
(6)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8)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7.1.8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7.1.9在开工日期之前应当办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发包人办理的本工程相关手续。
7.1.10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亲自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7.1.11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1.12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7.1.13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7.1.14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
7.1.15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达到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当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7.1.16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1.17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发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的稳定性。
7.1.18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2发包人代表
7.2.1发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7.2.2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发包人代表做出的。
8.承包人
8.1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1.2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8.1.3应当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如果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8.1.4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与发包人书面协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8.1.5依法确定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8.1.6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8.1.7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8.1.8应当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当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
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复验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
8.1.9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8.1.10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11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当予以执行。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监理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的约定、发包人指令或监理人指令不符的,监理人有权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8.1.12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承包人发出的文件为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8.1.13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8.1.14分包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分包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把聘用或将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关资料交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
8.1.15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发包人。
8.1.16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8.1.17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应当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1.18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2承包人代表
8.2.1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中应当明确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
8.2.2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监理人时生效。
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9.设计人
设计人给予承包人或其承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审批意见并无合同效力,除非发包人对该指令或审批意见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则该指令于确认之日起即视为发包人的指示。
10.监理人
10.1委托监理
10.1.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需要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报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
10.1.2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范围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监理范围以及发包人根据第7.1.3项通知承包人的监理人的职责。
10.1.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无权对任何工程合同(包括本合同、供应合同及分包合同)做出任何性质或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10.2监理人代表
10.2.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监理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力和责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2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给监理人代表的资料,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监理人。监理人代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监理人所做出。
10.2.3如果监理人更换监理人代表时,发包人应当将新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送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10.3.1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10.3.2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3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为监理人代表做出的。
10.4监理人的审批
10.4.1监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后,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审批要求及时间做出书面审批。
10.4.2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则视为有关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已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11.现场
11.1现场踏勘
鉴于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已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存在偏差,承包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要求赔偿或延长合同工期。
11.2接收现场
发包人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应当按时接收现场。
11.3现场管理
11.3.1整个现场由承包人实施全面统一管理。
11.3.2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应当获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形式认可。
11.3.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安排及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11.3.4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罚款。
11.3.5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施工组织设计
12.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
12.2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2.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12.4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3.进度计划
13.1进度计划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13.2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承包人发现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承包人应当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3.3进度计划的保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订)进行施工,并承担实施所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所需的费用。
13.4进度报告
13.4.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其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3.4.2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1)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等;
(4)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