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谁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24 阅读: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的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谁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是国家科技部管理,下设省级科技委,市级科技局,企业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提交到县市级科技局高新科办公室,经科技局高新科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左右,无疑义后方可制定,盖章,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3年内需要定期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等有效数据,方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扶持与优惠政策。

企业也可拨打当地科技局电话,了解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等相关事宜,获得权威有效信息。

拓展资料:

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指的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具体办理流程可在阿里云平台了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盖章颁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1.年限;

2.知识产权;

3.主要产品(服务);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5.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6.资源与环境技术

7.高技术服务业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局组成的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法律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天津中企鸿瑞为您解答(我们多年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保过)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