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没有必要听取职工的意见?因此没有必要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qq745048485 2024-11-25 阅读:1

如果员工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辞退_劳动者有过错公司辞退员工的注意事项劳动者有过错公司辞退员工的注意事项导读:因为是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因此没有必要听取职工的意见?因此没有必要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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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风险。为了更好的减低辞退的成本,企业应该特别注意。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失为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要看是否符合以上情形,若不符合,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39条规定了六种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论适用哪种情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仅需要实体上符合该种情形,而且需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在上述 6中情况下,因为是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风险。为了更好的减低辞退的成本,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并公示,并做好试用期内的考核。

一经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须注意一定要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过了试用期,则不能以此条此款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第二、三、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对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严重失职”“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等要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并公示,让劳动者清楚明白地知道单位有哪些规定是属于即时被辞退的情形,从而减低用人单位在以后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败诉率。

3、对于第五种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这种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确认后,用人单位也才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对于最后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要了解何谓“被追究刑事责任”,即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 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另外,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教养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失为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要看是否符合以上情形,若不符合,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用工单位辞退被派遣员工的条件导读: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并无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提供劳动。

用工单位辞退被派遣的劳动者,应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务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再依据劳动合同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并无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劳务协议约定的行为,则用工单位不得随便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亦不得随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劳动法:如何取得辞退证明案例:一个朝阳区的饮食行业的企业,辞退一名员工,这名员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庭审中,企业所聘请的律师,当庭答辩说是单位并没有辞退该员工,是该员工自己离职至今未归的。员工目瞪口呆,由于单位辞退员工时,进行了口头通知。员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结果败诉,后来起诉到朝央区法院,同样也是败诉。

在我们接待的当事人中,很多劳动者在受到辞退时,没用或者没能向单位要求一份书面的辞退证明。

由于缺乏证据,使很多被辞退员工失去了拿到经济补偿金的机会。

在实践中,劳动者在正常无法得到辞退证明的时候,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取到辞退的证明的,我们建议的方法有如下几种:一、工作交接单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在工作交接单上写上离职原因为“辞退”,并想办法让单位盖章或者法人签字。

有的没有工作交接单的,就自己想办法打印一下工作交接单。自己手中的一定要是原件,否则用处不大。

记住:制作的要及时,不要和公司索要赔偿没有结果后,再制作,那个时候公司就警惕了,盖章的可能性不大。

二、离职证明现在找新的工作,新单位都要离职证明,要求单位开据离职证明,合情合理。如果能够写明是被单位辞退的,更好!不能写得就只写离职事实也可,离职原因仲裁时由单位举证去吧。

三、录音录音一定要录取公司主要领导的,特别是法人的,其他人的用处不大。要清楚,内容完整。

特别提醒:取证时机要注意,要在通知你辞退得一两天内,先拿到辞退证明,再谈经济赔偿的问题,一定要在单位还不是太防范你时,去取到这些证据。否则单位警惕,你将很难拿到有力的证据,因此建议发生辞退的前兆时及时学习劳动法知识或者咨询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一套完整周密的的方案,这样才能为你今后的索赔奠定基础。作者:张峰律师--劳动仲裁律师

如果员工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辞退_辞退员工的风险规避建议

我们是上海一家电子研发类企业,技术部有一位新进员工,目前处于试用期,还有 2周就要转正了,但因为公司业务方向的调整,导致他的岗位没了工作任务,基本上就是闲着,所以公司决定撤销这个岗位,调他到其它部门,经过沟通后他本人同意去,不过公司方面希望能多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看看他在新岗位的适应情况,这一点他不愿意,一定要公司承诺他转岗后按正常时间转正,且态度强硬。公司不同意,决定辞退这位员工。该员工认为公司没有理由辞退他,他希望公司能给他补偿。

现在,公司辞退他的决心已经下了,但是要怎么样操作才能避免风险呢?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

一、结合本案例,企业的意图是要在试用期内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案例事实分析 1、员工情况:员工尚处在试用期,再过 2周才可以转正,目前岗位基本无工作任务,闲着;同意调岗,但不同意延长试用期;对于公司的辞退要求给以补偿,说明其愿意在公司继续工作并且具有一定的工作配合度,且具有维权意识; 2、公司情况:公司业务方向调整,导致岗位工作任务缺失(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愿意留下该员工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调岗,但要求延长试用期,不同意按照原计划转正,因试用期问题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于是决定辞退员工;三、案例风险规避建议: 1、确认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与该员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可以避免两倍赔偿金的风险; 2、劳动合同签订内容:确认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岗位名称、试用期限、工资标准、试用期考核及是否有关于调岗的说明,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岗位名称、试用期起始日期,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相应的试用期限并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考核; 3、试用期工作考核:对该员工试用期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进行考核面谈,让员工进行签字确认,不签字的最好能有第三人在场进行见证,做好记录,留作证据; 4、搜集书面证据:包括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表现、员工评价、上级评价,着重审查是否有违纪违规现象,是否有书面惩处单据,结合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这方面的证据搜集尤其重要,不能单凭口头说辞退就辞退; 5、考察员工与拟调岗职位的匹配度:虽然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但企业还需要对该员工自身能力素质进行综合考量,确认该员工是否适合拟调岗职位,如该员工不具备拟调岗位所要求的核心能力,则需慎重进行调岗处理,以免引发后期不必要的纠纷;如该员工综合能力较强,具备拟调岗位所需核心能力素质,则不必过分纠结于试用期限的长短 6、签订劳动合同变更手续:与员工就岗位变动相关事宜签订变更协议,双方留存;可在协议中约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如在考察期限内不能达到岗位要求,则给以降薪等方式的处理对待,迂回变通; 7、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该员工深入沟通,晓以利害,利用 HR资源优势给予推荐其他公司相关岗位工作机会,使员工主动辞职,保留良好的工作记录,当然是皆大欢喜的; 8、做最坏的准备:提前与老板沟通,告知实际情况及风险的存在,做好协商不成需给予员工赔偿的心理和经济准备说到底,还是要多关注日常员工关系的处理、自身制度的规范以及合同签订的风险规避,功夫要下在平时,不能临时抱佛脚,更不能视法律法规不见,随意处置员工。

如果员工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可以辞退_公司下达辞退通知后员工未办手续就不来上班如何处理

公司下达辞退通知后,员工未办手续就不来上班,如何处理?主题描述我们是福建的一家广告公司,在 2014年年初招聘了一名平面设计师李某,李某生性懒散,住址离公司只有 20分钟路程,但频繁的迟到,一个月 22个工作日迟到了 18天。试用期结束时,鉴于他的这一表现,公司决定对李某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口头通知),但他在这一个月内还是一再迟到,公司决定辞退他。我们把辞退决定通知到李某后,他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没办任何手续,而且打电话给公司,说不承认之前的试用期延期通知,要公司给予辞退补偿。

我想请问: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公司存在哪些风险?我们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或规避措施?一、解析:针对本案情及提出的问题,对其存在的风险,简要分析如下: 1、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是转岗、重新入职或工作表现不佳等都不能再约定或延长试用期,这是许多单位都存在的潜在风险,如果员工仲裁,则仲裁庭极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公司“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辞退理由不充分。李某一再迟到是否达到公司制度规定的辞退条件,还得看:这个制度经过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否?领导批准后公示否?组织李某学习签字否?一般而言,多次迟到也达不到辞退的程度。另外,多次迟到,进行了哪些批评教育,证据在哪里?如果没有证据进行过批评教育,则证明迟到是被公司允许的,则不得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

3、辞退流程有问题。按照规定,辞退员工首先要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然后要以书面形式送到员工手中。二、建议:针对以上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或补救: 1、以严重违纪辞退他。一个月迟到 18天、不假就不来上班连续旷工多少天等,在公司的规定中,应当有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啊,再根据劳动合同法 39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可以辞退他,而且不用承担经济补偿的。

2、以虚假证明辞退他。如今的应聘者,简历、面试过程中、证件、经历等,如果认真去发现或调查,是容易找出一些虚构事实的,如果证据充分,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26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予以辞退。

3、协商补偿金额。因为延长试用期确实违法,如果上面两项均不方便实施,则只好找李某协商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其工资 50%的金额,最好能协商降低点,如果想多要,则只能走仲裁程序,绝不能答应。

4、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达到哪些行为对应哪种处罚,根据平时遇到的违规行为情况去完善并且具体描述清楚,或者同一种违规行为多长期限内累计多次少可以对应什么级别的处罚等。

5、做到流程和证据充分。对员工平时的小违纪,既要批评教育,又要让其写检查,必要时出台通报,而且尽量让其签字,制度出台要讨论公示培训等,怎么可以“口头通知”呢?只有这样,才容易辞退时不乱套。

6、协商是永远管用的措施。完善的制度、流程和充分的证据、理由、事实等这些东西,有时是可想而难以实现的,这时就要利用好协商、交流的技巧,特别是要利用好如果仲裁诉讼费时、费力、费神、影响名声和再次择业等,况且结果也不一定比协商的结果好。

当然是本着比理论上计算的补赔偿低但也适当照顾员工情绪的角度来确定的,比如:理论上应当补偿 7000,协商到 5000左右就可以了,也不是说 3000或 6900。

三、总结:劳动纠纷要促使对方答应你的条件,其实很简单,你得从事实、理由、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都让人家清清楚楚、不得不服,也就是说“打蛇打准了七寸”,他还怎么动嘛?所以,研究、吃透法律规定(本案例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的内容),同时平时掌握好员工工作和表现的事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即使要让步,也是出于人道主义,也不会被员工拿住七寸不能动弹,否则,就是 HR部门工作没有做到位了。

公司辞退员工没有书面通知怎么办

公司辞退员工没有书面通知怎么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下面分享公司辞退员工没有书面通知怎么办。

公司辞退员工没有书面通知怎么办1

一、退员工不出具书面通知应该怎么办

公司辞退职工,不给辞退通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或者向当地劳动投诉,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公司辞退员工注意事项

1、认定员工严重违纪

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

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有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出来的辞退决定,才可以成为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3、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严重违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

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

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辞退员工都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如果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原因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公司不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所以每件事情都需要根据个人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判定。

公司辞退员工没有书面通知怎么办2

一、公司辞退员工没有书面通知需要收集什么证据证明

公司辞退劳动者时没有出具通知书,劳动者维权时,需要收集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与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也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时,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与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约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决定,而必须是双方的行为,其解除的条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出现,只要当事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可以了。

公司辞退员工没有书面通知怎么办3

1、需要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形

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经济性裁员。

2、通知工会的具体流程

(1)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可以通过向工会发放《解除理由向工会告知书》的方式,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并要求工会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发出该告知书后,要注意取得工会已收到该告知书的证据;

(2)如果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将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工会不赞同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经研究仍然坚持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应当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固定书面证据,注意署名、盖章及落款日期。

3、未依法通知工会的后果

如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的,或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的2倍)。

4、通知工会的补正

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针对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的,一般允许用人单位在事后补正,但仅限于一审起诉前。

5、企业未建立工会的处理

企业未建立独立工会组织的,不代表企业可不履行,因各地判罚意见不一致,可参考以下三种情况:

(1)通过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替代;

(2)通过向上级工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变通履行通知工会义务;

(3)当地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可以不通知的,无需事前告知。

员工转正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员工转正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员工对工作提意见和建议,找出工作中不足,这样才能不断的进步,能够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好处很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下面分享员工转正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员工转正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1

目前公司的情况是新人办完入职手续之后,基本上进入自学自熟阶段,间或会有老员工给予指点,但同时附赠些公司的负面信息给新人,造成新人对于公司及个人发展的迷茫,找不到归属感的占大多数。

于此,建议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对新人进行持续跟踪和扶持“软着陆”。具体执行可从新员工正式报道开始,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跟踪新员工至完全适应工作岗位,独立开展工作为止,作为对新人跟踪扶持的考核周期,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同时负有培养新人责任,纳入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考核指标。

新员工流失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关爱不够,环境压力大,从老员工那里受到负面影响,新进员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等。

于此,我的建议是:

1、用人部门领导的正面关怀,适时与员工谈话,了解其压力来自精神上还是工作上,适时解决或帮员工解压;

2、用人部门安排优秀员工帮带新员工,避免负面信息的传达。对于一些心态不端正的老员工进行单独沟通,做思想工作,影响原则的问题,可劝退。

3、人力资源部在面试阶段清楚了解应聘者的应聘目的,过滤筛选掉跳槽倾向大、忠诚度低的应聘者,除了关注人才的能力外更注重人品。

4、招聘者向应聘者如实反映公司情况,切忌为招募优秀人才而夸大公司实力,为人才的流失埋下隐患;面试时向应聘者讲清胜任要求及岗位技能要求,准确辨别,适才适岗。

5、对于“抱着试试看”心态入职的新员工可设置为期一周的试工期,此一周期间无薪资,顺利度过试工期后,此一周工资可纳入当月工资按时发放。

对于注重留人,减少人员流动方面的建议。

1、完善落实好薪酬福利制度。尽量使支付的薪资福利与员工的努力和贡献相一致,与区域主流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保持平衡,在同行业中保持相当的竞争力。注重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物质、精神等),使企业人才济济,一派繁荣景象。

2、加强企业内部沟通。通过搭建沟通渠道(总经理信箱,投诉建议,文稿投递,部门会议,员工茶座会、节日庆祝、员工之间聚餐等集体性活动等等)有效地增进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管理者之间的交流,使员工明晰公司目标,战略决策(上市),看到公司美好的未来,增进员工对企业的感情,增强企业凝聚力。

让公司管理层更广泛地收集信息,从而做出高效决策。做到从信息到决策,从决策到执行,从执行到改进,层层沟通顺畅,效率大大提高。

3、为关键岗位人才,优秀员工设定职业生涯规划,人力资源部设定员工职业生涯通路,在入职培训时就让员工清晰入职岗位及晋升方向。

4、保持管理层团队的.相对稳定,提升管理层胜任力及领导魅力的同时,切忌频繁更换部门负责人。

5、优秀人才及关键岗位人才的流失虽很遗憾,但人力资源部也要注重离职面谈,了解员工离职的真正目的,为员工站好最后一班岗,为公司留下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公司要实现上市的战略目标,每位员工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需要付出不懈的努力,特别是所有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任重道远;我希望自己能与公司一同成长,配合公司团队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

员工转正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2

在公司实习一年的工作和学习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巨大差异,所谓“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而我却从“空中楼阁”直接跳到“地面”上成为一个会计工作者,面对的挑战可想而知。

尤其是面对我只得了四十分的会计初级资格考试试题,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斤两,知道自己只有付出更多的汗水与辛劳,才能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领导的期望。所幸的是,单位领导们尤其是我的两位经理给了我足够的宽容和耐心,加上同事们毫无保留的“授业解惑”,无论是思想上还是工作上我都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和提高,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

工作近一年,接触了不少人和事,在为自己的成长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也明白自己尚有许多缺点需要改正。首先需要改正的就是尚显浮躁的心态,有时候做事只求速度而忽略了质量,出现了一些数据上或文字上的错误。

有时在做一件事的时候忽略了其他事情与此事的关系,造成前后矛盾或者数据不符,尤其是财务这种逻辑性极强的工种,更需要时刻警醒自己。如果不是同事们及时为我指正,恐怕到现在我也不自知而无法提高自己,因此我经常是带着一种感恩的心态在工作。其次就是业务不够熟练。

国家出台的各种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研究院的一些规章制度是非常多的,稍有不注意就会运用错误。记得有一次就是房屋折旧问题,院里规定是35年而我却想当然的填上20年,后来及时发现未酿成大错。从这点来说我是需要向同事们学习的,希望以后能够做到顺手拈来,不出差错。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不足需要我以后加以注意并改正。

财务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团队工作,作为其中的一分子,我惟有踏踏实实做事,谦虚低调做人,努力学习行业新知识,向同事们学习经验技巧,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尽力与其一起努力保证日常财务工作的运行。

保证月底结账的顺利进行,及时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财务分析以供领导层决策。同时做到自己负责的各种报表按要求填报,不出差错。这是我职责之所在,价值之所在。

总而言之,作为一个入职尚不足一年的新人,我会继续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发挥聪明才智,为单位的发展建设添砖加瓦。

员工转正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3

自x月x日入职以来一周的时间,通过认真了解,与公司人员沟通各方面情况;个人认为,需要改善的在于三大方面:作为企业生存之根本的品质(生产、产品和服务品质),执行力,凝聚力。

部门沟通不畅、脱节及布置工作任务偏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效率不高,在于执行力的强化;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在于企业凝聚力的打造。

以上种种,依赖于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再辅以贴心的企业文化凝聚人心,打造高效率的团队。

执行并持续改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应该是制度化的硬性管理和人性化的柔性政策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双管齐下,解决人心的问题。

鉴于此,对于内部管理改善,初步构想及建议如下:

首先,我就看到的后勤职能部门员工执行力及工作心态方面说出自己的看法。

一、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是什么,其制定的目的、意义何在?如何去执行公司制度,工作流程?我想目前公司的大多数员工会持消极负面的心态来看待,于是阳奉阴违,相互推诿,唯领导命是从,工作拖沓甚至不做。

优秀员工敢怒不敢言,于是有了诸如此类“工作做得好与不好一个样”“做多了反而错误更多”“欺下瞒上”等怨言。员工抱怨情绪过重,执行力差。

二、导致以上情况的原因有:

1、个别员工个人素质差,工作态度差,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习惯于散布负面情绪、负面信息。

2、对于制度、流程的理解无人解读引导和传承。

3、部分人员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较差,看问题不能从大局出发,曲解和执行错误的信息和流程。

4、较多的员工是通过熟人介绍入职,关系户较多,客观上增加了管理难度。

5、部分员工文化程度较低,对于培训的相关内容不能很好的吸收运用,导致占据岗位的人员没有合适的工作方法、流程,工作能力低下,为其他部门或员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带来负面效果。

6、执行力和部门沟通不畅首先是公司的管理团队和执行团队(即各部门主管)的问题,要使员工有凝聚力须先从部门主管入手。

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通过精神引导弥补管理制度的不足。培养企业的共同价值观,通过企业主流价值观规范和约束员工行为,形成较强的企业凝聚力,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其次,对于企业文化方面我想说些个人看法及改进措施,

一、新人入职进行为期一天的企业文化等相关培训,并设定相关试题进行考核评分,列入试用期员工考核项目。

二、早上班前会(晨会)诵读,建议不仅仅局限于几句话,学习完整的企业文化。之后可安排做早操或者是唱振东公司歌曲,凝聚战斗力,或者选取更合适的晨会流程。

三、后勤职能部门人员的卫生清扫工作可调整为早上上班之前或下午下班之前,班前会时间固定为早7:20或者是7:30,员工上班前刷完卡未到开会时间可在办公室打扫卫生或者整理办公台面。目前的情况是在开会之前的10至20分钟员工无事干,扎堆聊天,聊些对公司,对工作不利的内容,抱怨等,建议公司尽可能不提供传播负面思想的平台。

四、开通总经理信箱或其他绿色投诉通道,员工可以匿名方式给公司提意见或建议,杜绝在公共场合抱怨或以不良方式发泄个人情绪,负面信息等。

五、在公司日常管理制度上加入无抱怨相关规定,对于思想负面,喜欢抱怨的员工给予警告,经警告不改,责令离职。

再次,对于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建议,

一、招聘面试尽可能做到人岗匹配,入职培训中加入岗位胜任要求及工作纪律要求。

二、部门负责人做好人员的分工配合,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

三、由企管部牵头人力资源及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将公司各岗位/工种进行工作分析,做出岗位量化分析表(细分常态工作项和突发工作项,阶段性工作项等并赋予工作权重,清晰工作的轻重缓急,便于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梳理各岗位工作流程;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传达学习。

四、加强日常管理,对员工工作状态进行监督,适时指导。建议员工做出当日工作总结及第二天工作计划,量化到工作项完成的时间(小时/分钟)。将工作纪律及工作态度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指标,适时进行考核,对于不适合岗位的员工进行培训后上岗或解聘。

五、评选优秀员工,树立模型(评选标准从业绩、效率、责任心、特殊贡献等多方面进行评核),形成向模范,向标准,向规范学习的风气。

六、实施人员筹备计划为公司培养、储备管理人才、骨干人才、技术人才,避免因人才流动给公司带来影响,构建有层次的人才团队,使公司有序、高效发展。

七、周例会召开时间建议为周一或周末,参会人员确定在中层管理者及以上,生产系统可根据需要确定参会人员,后勤管理部门不必全员参加;会议内容可围绕如何解决问题展开,主持会议人员提前整合会议内容,避免开长会开无效会;至于会议精神、会议要求可由部门负责人传达并监督执行。

八、树立中层管理者的权威,各项工作做到层层监管,同时要求和提升中层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及个人领导魅力,真正起到部门领头人的作用。

以上是对于公司整体管理方面的建议,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董事长批评指正。

公司没有提前30天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关键,假如公司是用劳动法25条(试用期或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那就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如果公司是用其他理由,那是要提前30天,否则应该补偿一个月工资。这是从香港学的,香港叫代通知金。08年1月1日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已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现在是劳动部有这种规定,某些地方立法也有此规定。

3、劳动仲裁当然可以解决,要求带通知金是劳动仲裁的一个诉求,如果你不在劳动仲裁里提,到法院就不能提了。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多少天告知公司

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天吗

薄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个人过错解雇,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情况解雇要提前三十天通知

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雇的,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都可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现行的劳动法,公司没有提前30天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有相关条文规定吗?

有!《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员工如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有少发或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况,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公司若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调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无论工作了多少年或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是过去12个月全部工资的平均。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标准则是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未提前30天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赔偿吗

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但是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公司提前30日公告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到何时算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少天

一、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

2、劳动者存在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

3、劳动者存在相应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第41条规定的情形)。

4、劳动者存在法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

二、理论上用人单位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法律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条件、程序与方式,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条件与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非按照法定的程序、条件与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略……

提前30天可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资源的最佳配置。以此解除合同,需要把握四个方面:

一、提前预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是,也同时规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减轻或者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0天未满,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解除合同。

二、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很大影响,因此,应该采用慎重的方式,书面通知,就是慎重的体现。同时,书面预告也便于计算时间,交接工作,结算工资,有据可查,减少劳动纠纷。

实践中劳动者在运用此条法律规定中,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写成“辞工”、“辞职”申请,以致于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所谓“辞工”,“辞职”申请,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现在的工作或职务,请求离去。既然是请求,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际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单位要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有效送达

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要有效送达。劳动者可以一式两份直接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其中一份由光之翼刃签收留存。工作人员不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即放在办公桌上用影像记录作为证据;工作人员收件不签字的也可以用影像记录。

劳动者还可以采用邮政快递送达,快递送到一定要在投递单上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四、人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的无法定事实单方解除权,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能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行驶单方解除权。

公司找借口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关键要看解除的理由是否合法正当。

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