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继承程序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二、注意事项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赠与过户,需要双方一起到公证处先办理赠与公证,交纳评估费千分之六,依据评估价格交纳2%公证费,取得赠与公证书,再到房管部门双方一起办理赠与过户,交纳全额契税3%
4%,印花税万分之五,手续费几百元,就可以办理受赠人名义房产证。前提是,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
一、青岛房子过户有什么费用是多少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买方承担)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卖方承担)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卖方承担)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卖方承担)
二、房产过户的材料准备主要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三、青岛房屋继承过户费用:
1、继承公证费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文件依据1100以下(含100)5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2101以上至10002.531001以至20001.542001以上至50000.855001以上至80000.468001以上至100000.2710000以上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11月,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王建副主任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活动,就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问题。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产继承问题,两种方式可办理房产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规定,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人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材料,登记机构需要依法查验和询问,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受理后登记机构将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期满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登记机构依法审核并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夫妻归属问题。夫妻双方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要势购房房屋签订合同情况而定,购买房屋签订合同为夫妻双方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为两人共有;签订合同为夫妻一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询问申请人房屋共有情况,房屋属于单独所有的,登记为单独所有。
不动产权属证书印章及登记档案问题。对证书及档案合法性有疑问的,可到核发该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解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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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合同
合同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1.5‰;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1‰;2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
(一)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申请提存的,按照第一条“财产合同”标准收取。当事人申请办理财产合同公证的同时申请赋予财产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申请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费。
(二)当事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证书载明执行金额的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收养协议、抚养协议、婚姻财产协议(婚前、婚内、离婚分割)、继承之后的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600元。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按照第七条“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标准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四、委托、声明、保证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每件300元;当事人为法人的,每件500元。
用于融资的声明书或者保证书公证按照第一条“财产合同”标准收取。
五、遗嘱
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4000元。
六、继承、赠与、遗赠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收取1%;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收取0.75%;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5%;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5%;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
七、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
当事人申请出具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的,按照第六条“继承、赠与、遗赠”标准减半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遗产数额不明的,协商收费。
八、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不含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查无档案记载、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等,每件(号)150元。
(二)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等,每件(号)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号)500元。
(四)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每件1000元。
九、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可以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取费用,也可以计时收取。收费方式由双方协商。
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费的,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计时收费的,每小时1000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十、保全证据
(一)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保全证据的,每件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保全证据的,每件4000元。
(二)保全邮寄送达证据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保全证据的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照第二件收费,超过8小时的,按照第三件收费,以此类推。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包括公证人员由公证机构到保全地点的在途时间。
十一、其他收费
公证书副本费:每份20元;公证词英文翻译费:每件(号)30元;打印费:20元;查档费:20元;上门服务费:青岛区域内上门办理的从离开办公场所起算,每2小时收取200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此类推;代书费:委托、声明、遗嘱和简单的同住人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等每件100元,复杂的协议、合同、法律意见书等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其他未尽事宜包括咨询费、代办费、保管费、顾问费、调解费、代为取证费、尽职调查费、参加资产处置和管理费用、担任遗嘱执行人等费用与当事人协商收取。
十二、公证费的减免
属于《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及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事务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